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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300308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修正「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

主旨

修正「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請 查照。

附修正之「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一份。

附件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30 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 01214 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 17 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 06225 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80 年 9 月 24 日院臺人字第 07112 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條文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91) 院台人三字第 23588 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30 日 (92) 院台人三字第 24759 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院台人三字第0930030803 號函修正發布

一、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除參照行政院所訂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填妥加班指派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由加班人「每日」、「事先」詳填陳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於加班當日下班前職員送人事單位,技工、司機、工友送總務單位備查。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填補加班單,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三、人事、總務單位應設置加班人員簽到、退簿 (如附件二) ,加班人員應填明加班日期、加班人姓名及到、退時間,翌日上班時送人事、總務單位登記。

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員工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但因機關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

因業務需要每日須加班超過四小時以上者,專案簽經機關首長同意,得不受每日加班不超過四小時之限制。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司法院核定後始得支給。但法官、紀錄書記官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及各級地方法院、少年法院等需報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准,餘最高法院等機關需報經司法院核准。

五、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款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加班人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七、值班、值勤、值日、值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其費用仍由各機關自行照原規定辦理。

八、加班費發放後,如因考績 (成) 升等晉級而發生差額之情形時,得自考績生效月起追溯補發。

九、本要點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 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四、員工加班之時數,│四、員工加班之時數,│就各機關對於每日││ 應依規定每人每日│ 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時數需超過四││ 加班以不超過四小│ 加班以不超過四小│小時部分執行上之││ 時,每月以不超過│ 時,每月以不超過│疑義,加以釐清,││ 二十小時為限。 │ 二十小時為限。但│爰予修正如上。 ││ 但因機關業務特性│ 因機關業務特性或│ ││ 或工作性質特殊或│ 工作性質特殊或為│ ││ 為處理重大專案業│ 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 務,或解決突發困│ ,或解決突發困難│ ││ 難問題,或搶救重│ 問題,或搶救重大│ ││ 大災難,或為應季│ 災難,或為應季節│ ││ 節性、週期性工作│ 性、週期性工作,│ ││ ,需較長時間在規│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 ││ 定上班時間以外延│ 上班時間以外延長│ ││ 長工作,得申請專│ 工作,得申請專案│ ││ 案加班。 │ 加班,每人每月以│ ││ 因業務需要每日須│ 不超過七十小時為│ ││ 加班超過四小時以│ 上限,且需報經主│ ││ 上者,專案簽經機│ 管機關核准,如因│ ││ 關首長同意,得不│ 業務實際需要超過│ ││ 受每日加班不超過│ 七十小時者,需專│ ││ 四小時之限制。 │ 案報經司法院核定│ ││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後始得支給。但法│ ││ 七十小時為上限,│ 官、紀錄書記官之│ ││ 且需報經主管機關│ 專案加班,得不受│ ││ 核准,如因業務實│ 上開規定時間之限│ ││ 際需要超過七十小│ 制,惟仍應本撙節│ ││ 時者,需專案報經│ 原則從嚴辦理。 │ ││ 司法院核定後始得│ 前項主管機關為,│ ││ 支給。但法官、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 ││ 錄書記官之專案加│ 各分院及各級地方│ ││ 班,得不受上開規│ 法院、少年法院等│ ││ 定時間之限制,惟│ 需報經臺灣高等法│ ││ 仍應本撙節原則從│ 院核准,餘最高法│ ││ 嚴辦理。 │ 院等機關需報經司│ ││ 前項主管機關為,│ 法院核准。 │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 │ ││ 各分院及各級地方│ │ ││ 法院、少年法院等│ │ ││ 需報經臺灣高等法│ │ ││ 院核准,餘最高法│ │ ││ 院等機關需報經司│ │ ││ 法院核准。 │ │ │├──────────┼──────────┼────────┤│六、加班人員經依規定│六、加班人員經依規定│配合行政院修正各││ 指派加班,選擇在│ 指派加班,其一次│機關加班費支給標││ 加班後六個月內補│ 加班或三個月內加│準說明三規定修正││ 休假,並以小時為│ 班時數累計達四小│。 ││ 單位,不另支給加│ 時者,如不願請領│ ││ 班費。 │ 加班費,選擇在加│ ││ │ 班後補休假者,必│ ││ │ 須在加班單內記明│ ││ │ 補休假時間,於最│ ││ │ 後一次加班後六個│ ││ │ 月內補休假,惟仍│ ││ │ 不得超過規定加班│ ││ │ 時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三字第 09300308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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