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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400145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主旨

檢送修正發布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暨修正條文對照表 1 份,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30 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 01214 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 17 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 06225 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80 年 9 月 24 日院臺人字第 07112 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條文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91) 院台人三字第 23588 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30 日 (92) 院台人三字第 24759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30030803號 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5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40010851號 令修正發布

一、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除參照行政院所訂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申請,並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三、員工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但因機關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

因業務需要每日須加班超過四小時以上者,專案簽經機關首長同意,得不受每日加班不超過四小時之限制。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亦須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支給。但法官、紀錄書記官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如下: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及各級地方法院、少年法院等需報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准,其餘機關須報經司法院核准。

四、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點第四項所列各款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五、加班人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六、值班、值勤、值日、值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其費用仍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原規定辦理。

七、加班費發放後,如因考績 (成) 升等晉級而發生差額之情形時,得自考績生效月起追溯補發。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三字第 09400145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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