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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102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修正後全文

主旨

檢送「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修正後全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中華民國 80 年 8 月 9 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 06068 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 14 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22025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24 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19522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9 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9975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50002827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 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50010270 號令修正發布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對司法業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司法或審判工作,負責盡職,對弘揚法治,具有優良事蹟者。(二)對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具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受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而停職、記大過或十年內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請頒本獎章。

四、本院所屬法官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情形請頒本獎章者,由其服務機關於其申請退休時推薦,但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申請停止辦案者,其服務機關應於其申請同時推薦之。

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二款情形請頒本獎章者,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由請頒機關填具請頒司法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五、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處長及院長指定之適當人員組成之。

本會開會時,由副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院長不克出席或出缺時,由秘書長代理之。副院長、秘書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其頒給等級,以下列標準為原則:

(一)大法官:頒給一等司法獎章。

(二)院長、委員長、所長:頒給一等司法獎章。

(三)庭長、委員:頒給一等或二等司法獎章,頒給一等司法獎章以相當審判年資三十年以上者為限。

(四)法官:相當審判年資三十五年以上者,頒給一等司法獎章;相當審判年資三十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頒給二等司法獎章;相當審判年資二十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頒給三等司法獎章。

前項所稱相當審判年資,係指包括法官、檢察官及調院、部辦事之年資。

請頒人員曾受本要點第三點以外之行政懲處者,或審查委員會審查認有必要者,得酌予變更頒給等次。

七、外國人獎章之頒給,應符合下列標準;其頒給獎章之等級,由審查委員會議定之:

(一)曾任或現任國外相當本國地方法院以上審級之院長、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國外法官二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二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者。

(五)對於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具有顯著貢獻且聲譽卓著者。

(六)其他於法學領域有顯著貢獻者。

八、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由本院定之。

九、本獎章除情形特殊外,以頒給一次為原則。

本獎章之頒給,以公開儀式為之。

十、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十一、本院所屬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要點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院將其獲頒獎章事蹟與等級函請銓敘部登記。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102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檢送「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修正後全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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