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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49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為吸收國外新知及應司法業務之所需,辦理選送人員出國專題研究,訂定「 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主旨

檢送「 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1 份,請 查照。

正本

本院所屬 35 個機關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均含附件)

附件

96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吸收國外新知,以應司法業務之所需,特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選送名額:採公開甄試,選送 6 人出國專題研究。

三、期限: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1個月前函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經核准者,最多得延長 3個月,但核准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四、對象及條件: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員,並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4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

五、作業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本院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提報研究項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轉知。

(二)甄試:採測驗擬赴國家語言能力及資績評比方式辦理。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

(三)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成績及資績分數,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六、錄取標準:依下列標準擇優錄取 6 名:

(一)語言能力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二)語言能力測驗:佔總分之 70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各科分數之平均乘以 70 %,另口試需達 S-2+ 以上,凡口試成績達 S-3-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2 分,S-4-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4 分,S-5-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6 分,但本項總分以不超過 76 分為限)。

(三)資績評比:佔總分之 30 %,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 2 分,已滿半年未滿 1 年部分,採計 1 分,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 2 分,乙等採計1 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 1 分,記功、記過各加減 3 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 9 分,最高採計 10 分。(資績評比採計如附表)

(四)依語言能力測驗及資績評比分數加總後,擇優錄取。每一研究項目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七、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本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八、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經核定出國研究期間之往返旅費、交通費及學雜費,於預算額度內核實報支;如選派人員所需差旅費總額超過本年度預算額度,將依選派人數平均支給。

九、經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人員須於出國前填列研究計畫及著作權約定書。十、出國研究人員,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5 日,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專題研究人員研究期滿應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 倍及延長留職停薪之 1 倍,違者應追繳研究期間所領之全部給與;並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逾期未繳交心得報告,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

十二、依本計畫選送專題研究人員,俟立法院審核通過 96 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本計畫應停止執行。

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三字第 09500249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為吸收國外新知及應司法業務之所需,辦理選送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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