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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02465 號
要旨
有關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員申請出國審核程序
主旨
有關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員申請出國審核程序,詳如說明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嗣後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員申請出國程序如下:
(一)除依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規定,申請因公出國須報經本院核准外,其餘因公出國事項由各服務機關依權責逕予核處。
(二)為簡化非因公出國申請程序,同仁僅須於電子差勤系統事由欄內填註出國事由(如觀光、探親…等),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同意後,即可出國,毋須再填寫出國觀光申請表單。
三、至於申請赴大陸地區審核程序,仍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本院各廳、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