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96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法官考績應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評定辦理

主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檢附修正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及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司法周刊社(請刊登)(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90 年 7 月 12 日(90)院台人三字第 17446 號令修正93 年 11 月 18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8162 號令修正96 年 09 月 17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9651 號函修正

一、法官考績之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曾依法官評鑑辦法評鑑確定,認有損及司法信譽之事實者。

(六)無故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兩個月者。

(七)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一八0日,而情節重大者。

(八)辦理審判或其它業務,態度嚴重不良或顯然怠惰,有損司法形象者。

(九)辦案有重大違失可歸責於辦案之法官者。

(十)有違反法官守則之具體事實,依其情節足認考列甲等顯不適當者。前項(六)(七)(八)(九)(十)具體事實之認定,由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後,移送該法院考績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三、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選送出國進修或研究)逾六個月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

前項期間有跨越不同年度而均未屆滿者,併入最後年度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96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法官考績應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評定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