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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9651 號
要旨
法官考績應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評定辦理
主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檢附修正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及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司法周刊社(請刊登)(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90 年 7 月 12 日(90)院台人三字第 17446 號令修正93 年 11 月 18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8162 號令修正96 年 09 月 17 日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9651 號函修正
一、法官考績之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曾依法官評鑑辦法評鑑確定,認有損及司法信譽之事實者。
(六)無故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兩個月者。
(七)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一八0日,而情節重大者。
(八)辦理審判或其它業務,態度嚴重不良或顯然怠惰,有損司法形象者。
(九)辦案有重大違失可歸責於辦案之法官者。
(十)有違反法官守則之具體事實,依其情節足認考列甲等顯不適當者。前項(六)(七)(八)(九)(十)具體事實之認定,由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後,移送該法院考績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三、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選送出國進修或研究)逾六個月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
前項期間有跨越不同年度而均未屆滿者,併入最後年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