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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秘二字第 09600028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部分條文規定

主旨

檢送修正後「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含附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各機關爾後興辦新興房屋建築計畫,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請查照。

附件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司法院 90 年 7 月 3 日(90)院台秘二字第 16695 號函訂頒96 年 2 月 1 日院台秘二字第 0960002841 號函修正

一、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應於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報奉核定,涉及土地取得程序案件並已開始辦理土地購置或撥用作業、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依本要點規定陳報新興房屋建築計畫。

二、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應包含計畫緣起、目標、實施策略及方法等項目,其內容格式以 A4 橫式直書編寫(如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計畫主辦機關填具「重要房屋建築計畫摘要及評審表」(如附件二)自評後,應於計畫編列建築工程費第一年度開始十五個月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一式六份),臺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計畫案後,應於十五日內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陳報司法院之時程,比照前項期限辦理(一式五份)。

三、司法院於受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後,應即由秘書處就「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先行同時分會各業務廳處,並於彙齊相關廳處審查意見後一次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修正案後,應審查確認已依前項司法院通知事項補正完畢,始得轉陳司法院。

四、各機關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毋庸補正或補正完竣後,秘書處應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專案審查會,各業務廳處至少指派一位審核委員與會。如為委託專案管理機關或廠商代為執行計畫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或廠商應會同主辦機關出席說明。原陳報計畫相關審查意見經業務廳處審核委員審核無誤後,即於第二次審查表核章,如仍須補正者,該計畫即延至下次會議再行審查。

五、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專案審查會應確認計畫優先順序及審定計畫經費總額,俾於適當年度納入概算處理,除水電、消防、中央空調設備系統、網路配線等須與主體建築合併施工者外,其餘內部辦公設備、資訊設備如經主辦機關評估設備現況確有另行添購需要,得於編列設備年度概算前,陳報必要設備項目並經核定後納編整體計畫,據以編列概算。經核定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並應由主辦機關於中程施政計畫檢討修正時補列。

六、為落實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每年度中程施政計畫陳報時,各機關應依訴訟案件增長量等歷史數據、目前土地及辦公廳舍實際使用狀況,預估未來四年可能需要進行之房屋建築計畫,經機關內部評估確屬需要後列入中程施政計畫項目,並於中程計畫年度期間內,按計畫種類依序提報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評估報告(含土地購置計畫)及新興房屋建築計畫,計畫主辦機關俟所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專案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再行編列建築工程費之年度概算。

七、司法院於個案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後,應將核定計畫檢送該計畫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由該負責採購監辦之上級機關於計畫執行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監督,並於前一年度結束後,本年度開始三個月內將次年度各該計畫主辦機關延續性房屋建築計畫執行建議概算額度,提報司法院。

八、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核定後,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增加計畫預算總額。計畫執行期間,如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減超過百分之十、計畫預算總額無法支應,實需增列預算、或因減少面積,實需減編預算者,計畫主辦機關應敘明變更原因、調整項目及變更後計畫預算總額,重行陳報計畫變更,其審核程序由秘書處先行會簽相關單位意見後,簽請召開專案審查會,以確認變更後計畫預算總額。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期間未達前項標準之一般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九、計畫主辦機關於房屋建築計畫全部完成後,計畫內含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及「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逐年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十、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計畫預估經費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臺灣高等法院組成專案審查會審核,其審議流程、計畫格式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審定結果送司法院備查。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辦理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計畫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審查會,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自行審定後送司法院備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由司法院審核並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秘二字第 09600028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部分條文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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