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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秘三字第 09300293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圖書室借書簡則

全文內容

司法院圖書室借書簡則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10 日(89) 院台秘三字第 03649 號函修訂發布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 日院台秘三字第 0930029307 號函

一、為使本院圖書室 (以下簡稱本室) 之圖書資源充分利用,並加強圖書管理效能,特訂定本簡則。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員工得憑識別證借書。但本院所屬機關員工借閱本室圖書時,應詳填「本院所屬機關員工借書資料卡」,職務如有異動,應主動與本室聯絡,以便更新存檔資料。

本院及所屬機關員工以外人員如需參考本室圖書,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僅得於本室閱覽,不得將書借出。

三、借閱本室圖書時應出示識別證,並填寫書後卡交管理人員留存。本院員工每人借閱圖書最多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本院所屬機關員工每人借閱圖書最多以三冊為限,借期七日,到期如需續借,應於借書期限屆至前持原書辦理,續借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歸還者,不得再借閱其他圖書,本室除通知借閱人歸還外,並得請所隸屬機關 (單位)協助催還。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員工如需影印本室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並應將姓名、文件名稱及影印張數等登錄於「影印資料簿」。本院及所屬機關以外人員如需影印,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

五、於本室閱覽,應保持肅靜,注意清潔,不得吸煙、飲食或躺臥。私人物品 (如背包、手提袋等) ,不得攜入書庫。

六、本室圖書或期刊悉以開架方式自行取閱,閱畢請放回原處,如無法歸位,請交管理人員處理。

七、本室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如善本、法學期刊、基本參考書及一般性之當期期刊等,限於本室閱覽,概不借出。如需影印,應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八、借閱圖書應善加愛惜,如有批註、圈點、污損或剪割等情事者,借閱人應負責賠償。

本院及所屬機關以外人員對圖書有前項破壞行為者,一經發覺即不得再利用本室圖書資源。

九、借閱本室圖書如有第八點第一項之情事或遺失時,應賠償原書,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照原書定價加倍以現金賠償。

(二) 以原書之再版或同性質之圖書抵償。

(三) 影印原書償還,並視情形酌收賠償金。

十、本室對已借出之圖書,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閱人不得拒絕。

十一、借閱人如不遵守本簡則規定,管理人員得依情節停止其閱覽或借書權利一個月至六個月。

十二、本簡則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秘三字第 09300293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圖書室借書簡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