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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業務檢查要點」

主旨

配合修正後法院組織法及政府改採直式橫書政策,爰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業務檢查要點」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業務檢查要點

93.12.22 修正一 目的及依據:

為瞭解各機關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處理情形,藉以強化預算管制,發揮會計功能,進而配合司法業務革新,特依據本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檢查對象: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 檢查類目:

(一) 預算執行情形1 各機關有否依規定設立「計畫與預算作業統合協調會報」據以編製年度概算。

2 年度歲出預算是否依照工作計畫與用途項目支用。

3 核准動支之預備金是否按所報計畫支用。

4 歲出應付款是否依保留計畫支用。

5 經費之流用是否依規定辦理。

6 墊付辦公房屋或職務宿舍押租金及各項押金,是否依規定辦理。7 財產獲得有否依規定會核建卡列管。

8 年度歲出預算有否提前支用情形。

9 對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標餘款之處理是否報權責單位核准。

10 「建築及設備」經費,於分配預算核定後,有無訂定工程及採購進度切實執行,其費款支付期間,有無與工程及採購進度相配合。

(二) 歲入予經費收之情形:

1 各種歲入款是否隨時收帳及依規定解繳國庫。

2 其他機關之協助款項,其收支有否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

3 歲入歲出收支憑證是否依會計作業程序核章,有無按時送審。

4 暫付款有無以各該年度預算所核定之經費為限,並列帳案據,按月沖轉或及時清理。

5 預收款或暫收款是否為詳確之會計處理,並存入國庫,有無及時沖轉或退還。

6 代收代付款或保管款之收支,是否依規定辦理,挪移墊用有無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7 公款支付是否依「緊急事項隨到隨辦,普通支付不得超過五天」之規定辦理。

8 會計簿籍是否依規定設置、登記、結帳。

9 出納登記部有否按日登記,逐日核對日報表。

10 一切公款是否存入國庫,其存款餘額是否與帳面相符,有無按月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

11 零用金之撥補是否依規定辦理,其結存數額是否與帳面相符。

12 庫存現金、零用金、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庫存數額是否與帳面相符,有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並作成紀錄。

13 歲入款辦理退庫是否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

14 各類案款有否依規定設置帳卡登記,與帳面記載是否相符。

四 檢查方式:

(一) 一般檢查:於每一會計年度內,依本要點所列檢查類目,就全面性或部分機關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 特定檢查:於每一會計年度內,依本要點所列檢查類目範圍或就偶發狀況,視需要予以重點檢查。

五 檢查人員: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將地方法院等機關,由本院會計處派員檢查。

(二)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由本院會計處與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派員會同檢查。

六 檢查人員之權責及限制事項:

(一) 權責事項:

1 對於負責檢查之類目,應即詳列檢查項目,妥為調製檢查表單,並應蒐集與充分了解有關之作業規定及相關經費之收支狀況,使檢查結果達到公正性、客觀性與參考性,進而使各項所見缺失與改進意見,能切合受檢機關之實際狀況與需要。

2 得向受檢機關索取或影印有關本次檢查項目之文件與證明資料。3 發現受檢機關,對支用經費有不當或不經濟之情形者,得列舉事實簽核,作為編列其年度預算之參考。

4 對蒐集與瞭解受檢機關之案件內容、文件資料,負有保密 (管)之責。

(二) 限制事項:

1 屬於機密性業務,得免予檢查,或由受檢機關報請主管檢查機關另案簽派專人檢查。

2 對於發現受檢機關重大業務缺失事實時,不負直接糾正責任。

3 不得代表檢查機關向受檢機關為任何之承諾,且無解除該機關各級人員之會計與行政責任。

七 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及建議處理意見依附件一 (會計業務檢查事項檢討報告表) 格式填列,呈院長核示後,分別通知各受檢機關,對於重大缺失案件者,除責由受檢機關提出檢討改進對策外,另移請考核單位列為機關年度績效評比與主辦會計人員升遷、考績之參考,會計處並應建卡列管,實施追蹤管制;對於受檢機關所提之問題或建議事項者,應切實研擬後函復。

八 本要點之檢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有關各項目檢查表另製訂之。

九 本要點所列檢查類目,得視需要由本院會計處依權責增 (修) 訂之。一○ 檢查日期與受檢機關,由本院會計處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 一:

┌──────────────────────────────┐│ 司法院所屬機關 年度會計業務檢查事項檢討報告表 │├────┬──────────┬─────┬────────┤│受檢機關│ │ 檢查期間 │ │├────┼──────────┼─────┼────────┤│檢查文號│ │ 檢查單位 │ │├────┼──────────┼─────┼────────┤│檢查方式│ │ 檢查人員 │ │├────┴┬─────────┼─────┼────────┤│ 檢查 (1)│ 事實摘要 (2) │建議與改進│受檢機關說明與改│├──┬──┼──┬──────┤ │ ││類目│項目│內容│佐證資料名稱│事項 (3) │善對策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一) 本表第 (1) 至 (3) 欄由檢查人員填列,井由會計處彙整呈院長核示後,影印一份函送受檢機關。

(二) 受檢機關對於第 (3) 欄所述事項之處理,應填列於第 (4)欄後函轉本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業務檢查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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