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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及「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機構員額編制」

主旨

配合修正後法院組織法及政府改採直式橫書政策,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機構員額編制」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本要點原以「細則」頒訂,配合行政程序法將「細則」修正為「要點」。

附件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70.3.24 (70) 秘台會字第 01199 號函發布80.6.1 (80) 台會一字第 167 號函修正

93.12.22 修正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行政院主計處主計員額設置標準、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制定之。

第二條 司法院所屬各級機關會計機構定名為會計室,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第三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核編概算、預算、決算事項。

二 關於預算內款項依法流用及保留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設計會計制度事項。

四 關於審核原始憑證事項。

五 關於核簽收支憑證事項。

六 關於製具記帳憑證事項。

七 關於登記帳冊事項。

八 關於編送會計報告事項。

九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報告之審核、登記、彙編事項。

一○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事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一一 關於會同監驗、監標事項。

一二 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滅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四條 主辦人員之職稱官職等,依據修正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會計處所屬會計機構修正員額編制表定之。

一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二 高等法院分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十職等。三 高等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四 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五 高等行政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六 最高法院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會計主任,簡任第十職等。

八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置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主辦人員分為會計主任及會計員,佐理人員分為科長、股長及書記官。

前項編制官、職等「薦任等八職等以上」之主辦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免,其餘「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之主辦及「薦任九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依「行政院主計處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遷調及考核獎懲辦法」規定,逕行派免遷調,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第六條 主辦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主辦各該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第七條 各機關會計佐理人員之名額、官等、職等,由司法院會計長按其事務之需要,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第八條 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分理所在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第九條 會計室遇事務需要時,得報請所在機關長官調員襄助。

第十條 主辦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項會議。並應由業務單位連繫協調,增進管理效能。

第十一條 各機關會計業務簡單者,得由該管上級會計單位派員兼辦或委託各該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兼辦人員除對該管上級會計主辦人員負責外,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十二條 會計室對於所在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修訂等事項,應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送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遞請司法院會計處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第十三條 會計室對於有關文件之收發、登記、擬辦、陳判、發繕、歸檔、調卷等事項,悉依所在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會計室職員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會計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遵守所在機關服務規則辦事。

第十五條 會計室職員請假;應依照所在機關請假規則辦理,主辦人員請假或因公出差,並依會計法一一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自奉准日施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及「司法院會計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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