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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配合政府改採直式橫書政策,爰修正「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一 承辦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 於發還案款時,承辦書記官如遇當事人委託他人前來領取保管款時,應嚴格審核委託人於委託狀上當事人所蓋之「印章」是否與原具狀紙所蓋之「印章」相符,如有變更「印章」時,應附上戶政事務所開具之「印鑑證明書」。如為機關團體者,應附上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及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如為公司者,應檢附該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行號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以證實委託人之真實身分。

(二) 為加強審核當事人委任資格,請在發還通知單上詳載具領人或代領人身分證字號,印鑑章等資料,供發還單位核對,以防冒領情事。(三) 發還案款時,如具領人為二人以上時,承辦書記官協調當事人,以其中一人為受款人,並於發還通知單上註明。

(四) 填製發還通知單時,金額欄除註明發還新台幣大寫金額外,該欄位空格部分則應以「劃橫線」或「×」記標註或填寫「零」字,以防制遭人填加。

(五) 承辦書記官對於當事人於發還案款前,撤銷委託人,而由當事人自行領取案款時,應在其所呈遞之撤銷委任狀上加蓋「撤銷」字樣,以避免將來填製發還通知單時,誤將原委任代理人再行填入該發還通知單「特別代理人」欄內,防止發還案款時,簽發受款人支票誤開或重複開給委任代理人。

二 會計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 發還案款時,應確實核對承辦單位留存於會計室「印鑑卡」上之「印鑑」是否與發還通知單上之「印鑑」相符。

(二) 發還通知單上如有任何錯誤或疑問,宜直接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如有更正,則更正處應蓋有承辦法官之「印鑑」章。

(三) 發還通知單應由承辦單位以送件簿及專人送交會計室簽收,並由會計室專人送回原承辦股。

(四) 發還案款金額如超過一定金額 (由各法院視情況自行訂定標準) 時,應由該承辦單位庭長、法官於發還通知單上覆核後蓋「印鑑章」。

(以上四款係防止他人持偽造發還通知單前來冒領保管款) 。

(五) 除定期外,並應不定期隨時與銀行對帳,俾能及早發覺他人持偽造支票向銀行冒領保管款,以便適時採取追查措施。

三 出納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 確實核對領款人身分證及發還通知函 (如未攜帶發還通知函時,可持案款債權分配表或原始收據為憑) 。

(二) 領款時,除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領款通知書,並非本人領取時,應附合法之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 (身分證均閱後影印附卷) 。如未攜帶或未收到領款通知書時,應請原發單位補發。

(三) 發還各類款項,以直接支付債權人為原則,故支票或付款憑單,均以指定債權人為受款人。

(四) 發還個人金額在一定金額 (由各法院視情況自行訂定標準) 以上時,支票除劃線外,應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五) 發還公司行號時,支票除劃線外,應一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六) 支票上之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宜使用石質手工雕刻之「印鑑」,並應每年不定期更換其中之一個或二個「印鑑」,以防止他人偽造「印鑑」冒領保管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會字第 09300311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修正「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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