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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會字第 09400210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修正「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十九點

主旨

檢送「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十九點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

本院秘書長 94 年 8 月 30 日秘台處六字第 0940017331 號函計達。

正本

本院所屬 11 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會計處各科 (均含附件)

附件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十九點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院台會字第0940021015號修正十九、有關本要點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項收費聯單及收據應先印製流水號數,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保管單位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紀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二) 收費處所需各項收入憑證應由領用人按實際需要,填具三聯式領用清單,加蓋印章,填明種類、單位、數量 (流水編號部分由保管人員查填,請領數量部分由領用人員查填) 。經核轉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物品庫保管人員、第三聯於月底併收入憑證月報表以備稽核。

(三) 領用人員領到已蓋用院印之各項收入憑證,應妥慎保管注意使用;每日應將已使用存根聯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加具封面填明名稱、單位、數量、字軌起訖號碼等簽章證明。其因故作廢之聯單收據截角作廢應併同每日開立之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送交會計室查驗。會計室收到前項聯單收據,除核算金額外,應以流水號數及字軌編號查驗銷號,如有不符情事,須退還收費處查明更正後再行登帳,並隨時加強查核。

(四) 保管人員保管各項空白收入憑證,應於每月月終依據領用清單及購入物品清單,計算本月份結存數量,核對庫存後,編具各項收入憑證收結月報表,經有關人員核轉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章完畢,連同各表合訂成冊,以備稽核。

(五) 領用人員如遇調職或離職時,其所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不論已或未使用完畢,均應專案列冊報請主管派員監交後任接收;無人接辦者,得暫由領用人員之主管接管。

(六) 各項收入 (收費) 憑證、聯單、收據等作業程序、控管,並應按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部分第九章「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之各項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會字第 09400210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十九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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