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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0930031384 號
要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法庭筆錄電腦化相關事項,即日起依司法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函頒之「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及停止適用「高等行政法院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敘獎作業要點」
主旨
貴院法庭筆錄電腦化相關事項,即日起請依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函頒之「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辦理 (如附件一) ,請 查照。
說明
為期法庭筆錄敘獎規定符合現行筆錄電腦化推行現況,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函頒之「高等行政法院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敘獎作業要點」 (如附件二) ,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一: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90) 院台資一字第 01774 號函分行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院台資一字第 09300630338 號函修正一、為提昇各法院書記官之法庭筆錄電腦記錄速度,特訂定本事項。
二、各法院自九十二年二月起應每月就筆錄電腦打字速度、正確性以司法院中文聽打檢定舉辦測驗,以為職務異動、升遷之參考及敘獎之依據。
三、為加快書記官電腦記錄速度,鼓勵書記官勤於練習,自九十年一月起全面上線之紀錄書記官,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八十字 (五十歲以上,達六十字) 之書記官未曾以中文打字成績事由報請敘獎者,得報請嘉獎二次。
曾以 CIT 或前項事由報請敘獎之紀錄書記官,另訂獎勵辦法如下:(一) 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字,嘉獎一次。
(二) 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壹拾字,嘉獎二次。
(三) 中文聽打檢定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壹佰貳拾字,小功一次。
曾以前項 (一) 至 (三) 款標準報請敘獎之書記官,其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字數進步十字者,得再報請嘉獎一次。
第二項敘獎總累計不得超過小功二次。
本條敘獎事宜於每年三月、九月並以最近三個月中文聽打檢定成績統一按時申報,用資獎勵,逾期者遞延申報。
四、各法院可定期舉辦中文輸入速度比賽,對表現優異之同仁,酌發獎品鼓勵之。
五、自九十年十月起,不符『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二點、 (一) 至 (四) 款,而尚未全面上線者,應調整其職務,或不得支領紀錄書記官之加班費。
六、各法院中文聽打成績排名、缺考名單等資訊,應於司法院內網站公告,供同仁線上查詢。
附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敘獎作業要點
一、法庭筆錄電腦化表現優異書記官之敘獎:
(一) 自「九十年十月起法庭筆錄電腦作業全面上線」且「CIT 每分鐘輸入速度達八十字 (五十歲以上,達六十字) 」之書記官未曾以相同事由報請敘獎者,得報請嘉獎二次。
(二) 前揭 CIT 測驗試題由本院提供三十篇行政筆錄題庫,考前由各法院自題庫隨機抽取筆錄試題一篇,供記錄書記官測驗,每次測驗以同篇試題登打二次,取較高分數者為其成績。
(三) 符合以上條件者,請各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於每年三月、九月以獎懲建議函格式,函報本院核定敘獎。
二、推動法庭筆錄電腦化業務有功人員之敘獎:
(一) 負責運籌規劃、政策宣導、凝聚共識,著有績效者,參酌股數多寡、困難度及實際成效,酌予記功一次至二次,名額以一人為限。
(二) 專案小組成員,負責擬定推動方案,監督執行,溝通協調,著有績效者,酌予嘉獎二次至記功二次,名額以二人為限。
(三) 負責建置、維護軟硬體設備及培訓書記官筆錄制作技能,任勞任怨,著有績效,酌予嘉獎二次至記功二次,名額二至三人為限。
(四) 熱心積極輔導書記官上線,不辭辛勞,圓滿達成任務,酌予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名額一至二人為限。
(五) 其他協助本專案之推展,成效卓著者,嘉獎一至二次,名額以一至二人為限。
(六) 各法院達到全面以電腦制作筆錄之目標後,請將符合以上敘獎條件人員之相關資料以獎懲建議函格式,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院核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