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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262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法槌使用要點」

主旨

訂定「法槌使用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檢送「法槌使用要點」1 件。

附件

法槌使用要點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26225 號函下達一、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二、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宣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分。

三、法槌及槌座置於法檯桌面,木質,褐色或原木色,其樣式如附圖。

四、法槌及槌座由庭務員負責保管。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262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法槌使用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