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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600115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為使試辦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及研考有統一之基準,訂定「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主旨

訂定「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已擇定法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為使試辦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及研考有統一之基準,訂定本試行要點。

二、檢送「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1 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附件

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

一、(訂定目的)為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改善分案流程,使法官工作量合理化,以確保案件密集審理,妥適審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保障人民權益,司法院得擇定地方法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試辦案件之類型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但以試辦期間內新繫屬於試辦法院之案件為限。

試辦案件繫屬法院後,由試辦法院指定庭長、法官先行案件之審查,處理案件進入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但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亦得於審查終結時就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案件,依法為終局裁判。

三、(試辦期間)試辦期間為二年,必要時得提前終止試辦或延長試辦期間。

開始試辦時間,由試辦法院報請司法院同意後實施之。

四、(試辦案件之編號、分案及報結)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

「審」字案件之分案方法,及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事務,均由試辦法院自行決定。但分案方法如須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者,應先報請司法院同意。

「審」字案件之審查程序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者,按原分案號報結,不另分新案。

(二)不合實施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而有進行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之必要者,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原「審」字案件於審判系統傳輸新案案號及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

(三)依前款規定另分之新案,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五、(辦案期限)試辦期間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關於辦案期限之規定暫不適用於試辦案件。但司法院得訂定試辦案件於試辦終止後辦案期限之計算方式。

六、(補充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試辦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試辦案件之研考除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外,依現行方式辦理。但司法院於必要時,得督促案件之進行。

七、(試辦終止時未結案件之處理)試辦終止時,「審」字案件之審查尚未終結者,應依實施要點規定另分新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600115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使試辦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及研考有統一之基準,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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