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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8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

主旨

修正「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檢送該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860 號函修正下達四、視導之範圍如下:

(一) 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資訊管理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負責,就房舍之修建、財產、文書、事務、檔案之管理,資訊、人事行政、會計、統計、政風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二) 民刑事業務:由本院民事廳、刑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辦案績效,交通事件,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三) 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業務: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就各級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四) 少年及家事業務: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少年及家事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五) 研考業務:由本院司法行政廳負責,就年度工作計畫,研究發展進度,法院組織,法庭尊嚴之維護,便民服務成果,訴訟輔導及其他管考作業之查證,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六) 專案視導:由本院院長指派適當人員,就特定案件作詳密調查或研究。

前項各款之視導,於必要時得合併行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8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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