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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862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二~四、十三~十五點
主旨
修正「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檢送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附件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部分修正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682 號函修正下達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下:
(一) 現行司法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 關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與維護審判獨立之研究事項。
(三) 大法官會議功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行政訴訟程序及其審級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之覆議或再審制度之研究事項。
(六) 司法機關組織職掌及民、刑事訴訟審級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 關於各種專業法庭及治安法庭與實驗法院之設置研究事項。
(八) 關於司法人員人事制度及司法人才之培育研究改進事項。
(九) 司法法規、解釋、判例之整理及修訂事項。
(一○) 司法業務之革新及發展事項。
(一一) 簡化民、刑事訴訟程序及疏減訟源之研究事項。
(一二) 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管理及法院行政之研究改進事項。
(一三) 提高辦案績效之研究事項。
(一四) 加強強制執行及少年事件處理之研究改進事項。
(一五) 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之研究事項。
(一六) 預防追查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研究事項。
(一七) 提高便民服務及訴訟輔導效能之研究事項。
(一八) 本院及所屬機關出國人員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一九) 各國司法制度之比較研究事項 (與我國司法制度有關者為限) 。(二○) 各國憲法、民、刑、商法、訴訟法、判例研譯事項 (與我國司法業務或審判工作有關者為限) 。
(二一) 指定專案研究發展事項。
(二二)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三、研究發展,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 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專家或學術機關合作研究。
(四) 委託專家或學術機關專題研究。
四、各機關選定研究項目之來源如下:
(一) 本機關自行選定者。
1.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2.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3.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者。
(二) 上級機關指定者。
(三) 上級機關函報者。
(四) 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十三、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於研究報告,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 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 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四、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 對於司法革新研提新制度或新方案,具有重大價值者。
(二) 對於司法業務研擬具體改進辦法,而有效益者。
(三) 對於司法行政、法院行政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四)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精簡效果者。
(五) 對於司法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 對於訴訟程序及司法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七) 對於司法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 其他研究創作,有益於司法業務之革新者。
十五、前項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 嘉獎、記功、記大功、發給發金。
(二) 調升職務、保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三) 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資助出版。
(四) 列為個人學識才能考績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