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二字第 0960016687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作業計畫」部分規定條文
主旨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作業計畫」已於 96 年 8 月 8 日修正,檢送修正重點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全部規定各乙份,請查照。正 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秘書處第三科、司法周刊社
附件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69)院台廳四字第 03710 號函訂定發布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四日司法院(81)院台廳四字第 08473 號函修正發布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司法院(89)院台廳司二字第 045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8、10、14、15、18、19、22、25點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862 號函修正發布第 2~4、13~15 點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二字第 0960016687 號函修正發布第 2~4、6~18 點條文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司法,推動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研究發展項目如下:(一)現行司法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二)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與維護審判獨立之研究事項。(三)大法官會議功能之研究改進事項。(四)行政訴訟程序及其審級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五)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之覆議或再審制度之研究事項。(六)司法機關組織職掌及民、刑事訴訟審級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七)各種專業法庭及治安法庭與實驗法院之設置研究事項。(八)司法人員人事制度及司法人才之培育研究改進事項。(九)司法法規、解釋、判例之整理及修訂事項。(一○)司法業務之革新及發展事項。(一一)簡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及疏減訟源之研究事項。(一二)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管理及法院行政之研究改進事項。(一三)提高辦案績效之研究事項。(一四)加強少年事件及家事事件處理之研究改進事項。(一五)加強強制執行之研究改進事項。(一六)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之研究事項。(一七)預防追查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研究事項。(一八)提高便民服務及訴訟輔導效能之研究事項。(一九)本院及所屬機關出國人員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二○)各國司法制度之比較研究事項(與我國司法制度有關者為限)。(二一)各國憲法、民、刑、商法、訴訟法、判例研譯事項(與我國司法業務或審判工作有關者為限)。(二二)指定專案研究發展事項。(二三)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三、各機關選定研究發展項目之來源如下:(一)本機關自行選定者。1.業務需要改進者。2.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者。3.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者。(二)上級機關指定者。(三)下級機關函報者。(四)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四、研究發展,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三)與專家或學術機關合作研究。(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關專題研究。五、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月間,主動協調各業務單位,配合施政計畫,按業務改進實際需要,規劃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方式,於十一月底以前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定。六、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按其性質,分送有關單位人員或委託專家及學術機構,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前項研究計畫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彙送上級機關,並報本院備查。七、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所需經費在本機關相關業務費項下開支或列專案經費報本院核撥。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自每年一月份起,得視需要,定期向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負責研究單位及人員查證進度。本院並得於每年九月派員檢查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進行情形。九、各機關研究發展項目,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報告並附研究報告提要表。十、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就研究報告加以分析,擬具審查意見,作成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十一、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之內容,相同部分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學位論文充當論。前二項學位論文,包括研究報告提出各機關後,通過口試之學位論文。十二、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對於司法革新研提新制度或新方案,具有重大價值者。(二)對於司法業務研擬具體改進辦法,而有效益者。(三)對於司法行政、法院行政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五)對於司法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六)對於訴訟程序及司法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七)對於司法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八)其他研究創作,有益於司法業務之革新者。十三、各機關對於研究報告,認合於前點情形之一者,除參加綜合評獎者外,應於年度終結前彙案報請機關首長核獎,其獎勵如下:(一)發給獎金或公開表揚。(二)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資助出版。(三)列為個人學識才能考績項目。前項機關首長核定之獎勵案件,其獎勵經費在本機關相關經費項下開支或報本院核撥。十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該年度之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研究發展成果與獎勵情形列表陳報本院備查。並得將研究報告附提要表,參加綜合評獎,擇優公開表揚。本院就參加綜合評獎之研究報告,與著作人均享有著作財產權。前項綜合評獎作業計畫,另訂之。十五、研究報告以學位論文充當者,列為撰寫人年終考績評定之參考,並送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其獲獎勵者,撤銷獎勵併追回獎金。十六、研究報告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應於實施年度終結時,擇要列為機關考成項目,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查證其實施成果,並提出檢討。十七、各機關應充實圖書資料,建立科學管理制度,以供研究人員參考。十八、本要點所列之研究計畫表、研究報告提要表、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年度研究發展成果暨獎勵年報表,另訂之。
附件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修正重點說明:一、重新整理全要點之文字,以求一致。二、大幅調整點次,使體例具連貫性。三、修正獎勵之規定,區分為機關首長核定之獎勵及參加司法院綜合評獎二種,以求立法明確,並避免重複獎勵。四、明定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其標準,及效果。五、明定本院就參加綜合評獎之研究報告,與著作人均享有著作財產權,以杜爭議。
附件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作業計畫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司法院(71)院台廳四字第 01229 號函訂定發布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司法院(75)院台廳四字第 05388 號函修正發布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司法院(85)院台廳司二字第 06413 號函修正發布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司法院(89)院台廳司二字第 0455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5.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司法院(90)院台廳司二字第 03885 號函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二字第 0930027861 號函修正發布第3、6、7、11 點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二字第 0960016687 號函修正發布第1、2、4、8、9 點條文一、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評獎作業計畫。二、各機關研究報告報院評審時,由司法行政廳加以整理分類,送請評審委員依照本作業要點評分。三、評審委員:分下列三組:(一)民事組:負責評審屬於民事類之研究報告。(二)刑事組:負責評審屬於刑事類之研究報告。(三)行政組:負責評審有關行政法及其他不屬於民、刑事類之研究報告。四、每組聘請評審委員三至五人,擔任評審工作,其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具專門學識經驗者遴聘之,具有專門學術性之研究報告,得延聘學者專家評審。五、評審委員,按照評審之研究報告字數酌給審查費。六、研究報告評分標準如下:(一)報告內容或建議事項對司法改革與創新具有貢獻而切實可行者,給予九十分至一○○分。(二)報告內容充實,頗具學術價值者,給予八十分至八十九分。(三)報告內容能把握主題要旨,條理清晰者,給予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評審表如附件。┌──────────────────────────────┐│司法院 年度研究報告評審表 │├──┬───────────────────────────┤│研究│ ││項目│ │├──┼──────────────────┬─────┬──┤│評分│要點及標準 │評審人評分│備註│├──┼──────────────────┼─────┼──┤│ │一、報告內容或建議事項對司法改革與創│ │ ││ │ 新具有貢獻而切實可行者給予九十分│ │ ││ │ 至一○○分。 │ │ │├──┼──────────────────┼─────┼──┤│ │二、報告內容充實,頗具學術價值者,給│ │ ││ │ 予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 │ │├──┼──────────────────┼─────┼──┤│ │三、報告內容能把握主題要旨,條理清晰│ │ ││ │ 者,給予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 │ │├──┼──────────────────┴─────┴──┤│ │ ││ │ ││ │ ││ │ ││ │ ││評語│ ││ │ ││ │ ││ │ ││ │ ││ │ │├──┼────────────────────┬─┬────┤│ │請就表列要點認真審閱,公正評分,並加填評│評│ ││附註│語,署名蓋章後,送交司法行政廳第二科辦理│審│ ││ │。 │人│ │└──┴────────────────────┴─┴────┘七、評獎等級:採分類錄取方式,民事、刑事、行政三類每類各按其成績最高者依次錄取三名,如分數相同者可併列錄取,如總平均成績未滿八十八分者,第一名可從缺,未滿八十六分者,第二名可從缺,未滿八十四分者,第三名可從缺。其獎勵方式如下:(一)第一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七萬元、嘉獎一次。(二)第二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四萬元、嘉獎一次。(三)第三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二萬元、嘉獎一次。八、給獎對象:以研究報告為單位,獎勵撰寫者個人為原則,如係共同完成之著作,除獎金由各執筆人共享外,每人發給獎狀一紙並各予嘉獎一次,惟應在獎狀適當位置填列共同撰寫人姓名。九、佳作:凡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而未獲獎之研究報告,均為佳作,得予編印研究年報。平均達八十二分以上者,並予以嘉獎一次,共同完成之著作亦同,其餘以院函轉知撰寫人員所屬機關,列入各該人員年終考績重要參考。十、頒獎:由司法行政廳報由院長於次年一月至四月間之國父紀念月會主持頒獎,並由公共關係室發布得獎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