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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118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訂定「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 (所) 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主旨

訂定「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 (所) 學生實務實習要點」一種,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為結合教育資源,落實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之機會,以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並促進司法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隨函檢附「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 (所) 學生實務實習要點」一份。

附件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 (所) 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一、為結合教育資源,落實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之機會,以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並促進司法國際化,特制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以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科系及研究所之學生為限。

三、申請人應檢具學經歷、在校已修習之法律課程及成績之證明文件、學校推薦函,向欲前往實習之司法院或各法院直接提出申請。

四、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實習之範圍,以研究我國之司法制度、訴訟制度、非訟制度及司法行政事務等,不涉及審判中個案及他人隱私之事項為限。

五、司法院或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酌定每年接受申請實習之名額。

六、實習學生不須支付實習費用,亦不支領薪資,且於實習期間之交通、食、宿費用應自行負擔。

七、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關之相關規定,實習機關不負責實習學生於實習活動外之生活管理。

八、實習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九、司法院或各法院得視實習之範圍,指定相關業務廳處或適當人員安排指導實習活動。

十、各法院得依據本要點自行訂定施行計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118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訂定「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 (所) 學生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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