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27645 號
要旨
修正「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工作者作業要點」
主旨
檢送本院修定「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工作者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明
配合「公文程式條例」公文改採由左而右之橫書格式規定,爰將旨揭要點之附表修正為橫書,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
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工作者作業要點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所屬各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 (以下簡稱志工)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係指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便民、禮民及訴訟輔導相關業務。
三 各法院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工,招募時應先行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各法院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工。
四、各法院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 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詳附件一
(二) 特殊教育訓練:課程詳附件二前項特殊訓練課程,各法院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五、對於完成前條教育訓練者,各法院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院印製,各法院應造具志工名冊彙報本院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收執。 (附件三)六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辦理,並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
前項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七 各法院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及考核。八 各法院應定期考核志工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於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九、各法院對於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之志工,經該志工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時,應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附件四)一○ 對於服務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工,得依本院訂頒之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敘獎。
一一 各法院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一二、各法院應將該年度辦理志願服務情形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函送所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及內政部備查。 (附件五)前項辦理志願服務情形經本院審查績效優良之法院,由本院另予獎勵。
一三 各法院每年應依志願服務計畫編列預算,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前項交通、誤餐費之補助,辦理各項便民、禮民業務之志工每人每日不得逾新台幣 (下同) 肆佰元,辦理訴訟輔導相關業務之志工每人每日不得逾伍佰元。
十四、本要點於發布後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
「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第十四點 本要點於發│第十四點 本要點於│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 布後實施。│ 發布後實│,公文改採由左而右││ 本要點修正│ 施。 │之橫書格式之修正規││ 條文,自中│ │定,經行政院令定自││ 華民國九十│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四年一月一│ │月一日施行,爰於第││ 日施行。 │ │二項增訂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