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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476 號
要旨
修正「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條文
主旨
檢送「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一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修正。
附件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三、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大案件:
(一) 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 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 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四) 因祭祀公業派下權涉訟者。
(五) 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六) 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七) 因保險契約涉訟者。
(八) 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陸佰萬元。
(一○) 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前項第九款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得由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增減之。
六、庭長審閱候補法官依獨任所製作之裁判原本,發見有下列缺失時,應填具審閱表:
(一) 民事部分:
1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以裁定駁回,或未命補正,逕行裁判者。
2主文之記載顯然欠妥或違反法律之規定者。
3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4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5訴外裁判者。
6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二) 刑事部分:
1科刑逾越法定範圍或刑之加減有違誤者。
2應免除其刑,而未免除其刑者。
3應為實體判決,而誤為程序判決;應為程序判決,而誤為實體判決者。
4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逾六個月,或不應易科罰金而諭知易科標準者。
5主文、事實與理由顯有矛盾者。
6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7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8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一○ 庭長審閱裁判書類及監督該庭法官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其有疏失或懈怠情事者應酌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