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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4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條文

主旨

檢送「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一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修正。

附件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三、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大案件:

(一) 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 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 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四) 因祭祀公業派下權涉訟者。

(五) 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六) 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七) 因保險契約涉訟者。

(八) 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陸佰萬元。

(一○) 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前項第九款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得由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增減之。

六、庭長審閱候補法官依獨任所製作之裁判原本,發見有下列缺失時,應填具審閱表:

(一) 民事部分:

1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以裁定駁回,或未命補正,逕行裁判者。

2主文之記載顯然欠妥或違反法律之規定者。

3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4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5訴外裁判者。

6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二) 刑事部分:

1科刑逾越法定範圍或刑之加減有違誤者。

2應免除其刑,而未免除其刑者。

3應為實體判決,而誤為程序判決;應為程序判決,而誤為實體判決者。

4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逾六個月,或不應易科罰金而諭知易科標準者。

5主文、事實與理由顯有矛盾者。

6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7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8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一○ 庭長審閱裁判書類及監督該庭法官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其有疏失或懈怠情事者應酌予議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4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修正「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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