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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30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主旨

檢送「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修正條文暨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

因應公文改採直式橫書之政策,爰修正旨揭規則。

附件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89.3.23 (89) 院台廳民一字第○七二二六號令發布

93.9.13 院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二三○三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第三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二一公分、高二九‧七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附格式、範例) 。

第四條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第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30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