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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3033 號
要旨
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主旨
檢送「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修正條文暨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
因應公文改採直式橫書之政策,爰修正旨揭規則。
附件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89.3.23 (89) 院台廳民一字第○七二二六號令發布
93.9.13 院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二三○三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第三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二一公分、高二九‧七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附格式、範例) 。
第四條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第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