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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42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修正「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主旨

檢送「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一份,請查照。

說明

為配合政府改採直式橫書之政策,將「民事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修正為直式橫書,並修正第八點第三項為「前項所稱其他適當處所,依第七點第二項之規定」,以符條次。

附件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30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4285 號函修正八、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付調解委員於一定期間先行勸解,俟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時,再報告法官。

前項調解委員之勸解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法院轄區內其他適當處所為之,其勸解之次數、形式不拘。

前項所稱其他適當處所,依第七點第二項之規定。

調解委員報告勸解結果後,法官應即出席調解或另指定調解期日。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八、法官行調解時,得暫│八、法官行調解時,得暫│一、第一項第││ 行退席,囑付調解委│ 行退席,囑付調解委│ 二項未修││ 員於一定期間先行勸│ 員於一定期間先行勸│ 正。 ││ 解,俟至相當程度或│ 解,俟至相當程度或│二、配合上次││ 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 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 修正點次││ 要時,再報告法官。│ 要時,再報告法官。│ 調整,第││ 前項調解委員之勸解│ 前項調解委員之勸解│ 三項「第││ 於法院行之,於必要│ 於法院行之,於必要│ 九點」修││ 時亦得於法院轄區內│ 時亦得於法院轄區內│ 正為「第││ 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七點」。││ 其勸解之次數、形式│ 其勸解之次數、形式│三、第四項未││ 不拘。 │ 不拘。 │ 修正。 ││ 前項所稱其他適當處│ 前項所稱其他適當處│ ││ 所,依第七點第二項│ 所,依第九點第二項│ ││ 之規定。 │ 之規定。 │ ││ 調解委員報告勸解結│ 調解委員報告勸解結│ ││ 果後,法官應即出席│ 果後,法官應即出席│ ││ 調解或另指定調解期│ 調解或另指定調解期│ ││ 日。 │ 日。 │ │└───────────┴───────────┴──────┘┌──────────────────────────────┐│ 機 關 全 銜 ││ 民事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 │├───┬───────────────┬───┬──────┤│姓 名│ │案 號│ │├───┼───────────────┴───┴──────┤│出席調│自 起 ││解或勸│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共 日 時 ││解時日│至 止 │├───┼───────────────┬───┬──────┤│搭乘交│1 │ │  ││ ├───────────────┤起迄站│ ││通工具│2 │ │ │├───┴───────────────┴───┴──────┤│ 茲 領 到 ││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日費 元、交通費 元、住宿費 元、膳雜費 元││、報酬 元) ,此據 ││ ││ ││領款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所及電話: │├──────────────────────────────┤│法 官: 書記官: │├──┬───────────────────────────┤│各級│機關 主 辦 總務 ││ │ ││核章│長官 會計人員 人員 │└──┴───────────────────────────┘說明:本領據由調解委員或書記官依式填寫二份,以一份附卷存查,一份移總務科墊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42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部分條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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