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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4354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 (七七) 院台廳一字第○八五三○號函准予備查司法院七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七九) 院台廳一字第○一八七九號函修正准予備查司法院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八七) 院台廳民一字第一四七○八號函修正准予備查司法院九十年十月五日 (九十)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九七號函修正准予備查司法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二四三五四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一、為辦理司法院七十七年七月廿七日 (七七) 院台廳一字第○五三八九號函示之編輯本院及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輯之裁判,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第一、二審確定裁判,可作為範例,並具有特殊法律上見解,足資參考價值者為原則。
三、選輯每年分民刑事各編印一冊,除供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審判人員參考外,並分送下列機關、學校、團體參考:
1.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檢察署、司法官訓練所、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
2.立法院、監察院司法委員會。
3.臺北巿、高雄巿議會、臺灣省各縣巿議會。
4.設有法學院系之各公私立大學或學院圖書館。
5.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地區各地律師公會。
6.依法登記以公益為目的之財 (社) 團法人,有參考本裁判選輯之必要,且合於下列標準者,得備函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
(1) 其服務宗旨在促進國家建設、社會福利、國民權益之維護,或從事政治、 法律、經濟、財政、教育等學術研究,著有信譽者。(2) 其服務項目非從事商業性交易行為者。
四、為選輯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應各設裁判選輯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督導有關裁判選輯事宜。
裁判選輯委員會得設置書記官,處理有關裁判選輯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校對及文書事宜。
五、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庭長、法官,對合於本要點第二項規定之裁判,應隨時揀交裁判選輯委員會,輪分各委員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於召集人彙集之。
六、前項審查後之裁判,各法院得視情形,隨時由院長或召集人召集委員會議,就審查意見複審,決定該裁判是否合於選輯標準。
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審查認合於選輯標準之裁判,應分上、下半年列冊載明案號、案由及相關法條,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翌年二月十五日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
八、臺灣高等法院收到所屬各法院前項裁判後,應即分送裁判選輯委員會委員審查,於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由召集人彙集轉報院長召集委員會議複審,決定是否列入選輯。
九、裁判選輯之編纂,除分民、刑事編輯外,應依案件類別及法條條次順序編列之。
一○、裁判選輯付印時,應刊載審判長及法官姓名。民事部分可刊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刑事部分一律以「××」代替之。
一一、裁判選輯所需之費用,由臺灣高等法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一二、本要點報請 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說正說明 │├────────────┼───────────┼─────┤│一、為辦理司法院七十七年│一、依照司法院七十七年│將司法院函││ 七月廿七日 (七七) 院│ 七月廿七日 (七七) │示意旨增列││ 台廳一字第○五三八九│ 院台廳一字第○五三│入條文內容││ 號函示之編輯本院及所│ 八九號函 (附件一) │,而不引為││ 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 特訂定本要點。 │附件。 ││ 選輯業務,特訂定本要│ │ ││ 點。 │ │ │├────────────┼───────────┼─────┤│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將須列冊之││ 院審查認合於選輯標準│ 法院審查認合於選輯│欄位增列入││ 之裁判,應分上、下半│ 標準之裁判,應分上│條文,並刪││ 年列冊載明案號、案由│ 、下半年列冊 (附件│除不必要之││ 及相關法條,於每年七│ 二) 於每年七月三十│表格格式規││ 月三十一日及翌年二月│ 一日及翌年二月十五│定。 ││ 十五日前陳報臺灣高等│ 日前陳報臺灣高等法│ ││ 法院。 │ 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