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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09255 號
要旨
修正「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十點
主旨
檢送修正「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十點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及附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8 日修正發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請轉行查照)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
附件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14 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316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7 點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8 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09255 號函修正下達第 10 點
十、法官助理由各級法院依前點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司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十 │十 │司法院已授權各級法院依規││法官助理由各級法│法官助理由各級法│定自行聘用法官助理,其後││院依前點規定自行│院依前點規定自行│送請銓敘部登記備查之作業││聘用,其聘用名冊│聘用,並層報司法│,亦宜由各級法院逕送,無││逕行報送銓敘部登│院轉銓敘部備查。│須層報司法院轉送,以簡化││記備查,並副知其│ │行政作業程序。惟為便於查││上級機關及司法院│ │考,爰規定應副知司法院,││。 │ │而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 │ │院並應副知其上級機關-臺││ │ │灣高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