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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87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簡化訴訟文書作業使用窗式信封及郵務送達有關書類格式」之附件六

主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簡化訴訟文書作業使用窗式信封及郵務送達有關書類格式」之附件六,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刑事訴訟法之用語及與旨揭書類格式附件七、八、九之用語一致,爰修正附件六,將刑事庭傳票上「被傳人」之稱謂統一改為「被傳喚人」。各法院得於庫存之套印傳票用罄後,再依新格式修正、印製之,以免造成浪費。

二、檢送旨揭附件六修正後格式乙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87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簡化訴訟文書作業使用窗式信封及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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