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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4595 號
要旨
修正「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部分條文規定
主旨
修正「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二十點,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使優秀之法官助理得以續任,爰廢除法官助理 8 年聘期之限制,改以 4 年聘期屆滿應重新遴選之規定;並增修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及聘期屆滿 4 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等規定。
二、檢附旨揭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二十點修正條文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9 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4595 號函修正下達十一、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十五、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或層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二十、依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