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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8039 號
要旨
為使各法院辦理保險人及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以外之機構依法出具保證書代擔保事項有統一作業流程可遵循,增訂「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
主旨
增訂「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二十點,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各法院辦理保險人及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以外之機構依法出具保證書代擔保事項,有統一作業流程可遵循,爰增訂旨揭規定。
二、檢附旨揭增訂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二十點增訂條文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31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8039 號函修正下達二十、本注意事項於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以外之機構,依法律規定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時,準用之。
附 表:「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二十點條文對照表┌──────────┬───────┬───────────┐│增 訂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二十點 │無 │一、本點為新增。 ││ 本注意事項於保險│ │二、依照法律扶助法第六││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 │ 十五條、犯罪被害人││行以外之機構,依法律│ │ 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規定出具保證書代擔保│ │ 二項規定,財團法人││時,準用之。 │ │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 │ 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 │ │ 構亦得出具保證書代││ │ │ 當事人應納之擔保金││ │ │ 。日後其他機構亦有││ │ │ 可能依法律規定出具││ │ │ 保證書代擔保。惟目││ │ │ 前各法院辦理此類業││ │ │ 務時,並無統一作業││ │ │ 流程可遵循,為避免││ │ │ 發生作法不一致之情││ │ │ 形,爰增訂本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