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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70001814 號
要旨
為規範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範圍、程序及效力,訂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主旨
訂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送閱要點係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之範圍、程序及效力等予以規定。
二、檢送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含附件)及逐點說明各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一、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其依職權獨立製作之辦案書類,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送閱。
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外,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院長審閱。
三、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審閱司法事務官之辦案書類原本時,應詳閱全部卷證,如有意見應填載「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格式如附件)送院長審閱。院長審閱該辦案書類,如有意見,應自行填載審閱表或記載於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所填之審閱表內。
四、「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載有院長意見者,應送還原承辦司法事務官研究,但以一次為限。原承辦司法事務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於審閱表,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覆核後,再送院長,院長應即於審閱表劃閱判行。
五、法院應將「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按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妥為保存,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