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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300303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

主旨

檢送「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後附件格式一份 (共五件),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政府採行公文直式橫書之政策,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附件,以符現行法制格式。

二、附件三 (收受拍賣保證金臨時收據) 及附件五 (管制追蹤考核表) 僅為格式轉換,並未作文字修正;附件一 (繳納保證金聲請書) 調整部分文字用語;附件二 (投標書) 及附件四 (保證金封存袋) 係根據本院執行再造計畫中央專案小組決議重新研製。

附件 一:繳納保證金聲請書┌─────┬────────────────────────┐│受 文 者│○○○○地方法院 │├─┬───┼───────────┬──────┬─────┤│聲│姓 名│ │年 齡│ ││ ├───┼───┬───┬───┼───┬──┼─┬─┬─┤│ │住所或│縣 (市│鄉 (鎮│村 (里│街 (路│段 │巷│號│樓││請│居所 │) │) │) │) │ │ │ │ ││ ├───┼───┴───┴───┼───┴──┼─┴─┴─┤│ │身分證│ │ │ ││人│統一編│ │ 簽名蓋章 │ ││ │號 │ │ │ │├─┴───┼───────────┴──────┴─────┤│案 號│年度 字第 號 │├─────┼────────────────────────┤│ │債權人○○○ ││案 由│ 執行事件 ││ │債務人○○○ │├─────┼────────────────────────┤│拍賣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時 分 │├─────┼────────────────────────┤│繳納之保證│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金額 │ (新台幣) │├─────┼────────────────────────┤│聲請事由 │右開保證金,請迅予點收,並開立臨時收據二聯。 │├─────┼────────────────────────┤│法院收受聲│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請書時間 │ (由法院出納室填記)│└─────┴────────────────────────┘注意:一、本聲請書案號及案由、拍賣日期、保證金額,須依拍賣公告填寫。二、聲請書由聲請人填妥後,逕送出納室洽交保證金。三、本聲請書由出納室按收受先後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核。

附件 二:┌──────────────────────────────┐│○○○○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投標書 │├──┬─────────────┬──┬────┬──┬──┤│案號│年度 字第 號│標別│ 標│股別│ │├─┬┴─┬───────────┴──┼────┼──┴──┤│投│姓名│ │簽名蓋章│ ││ ├──┼──────────────┼────┼─────┤│ │住址│ │出生年月│ ││標│ │ │日 │ ││ ├──┼──────────────┼────┼─────┤│ │連絡│ │身分證統│ ││人│電話│ │一編號 │ │├─┼──┼──────────────┼────┼─────┤│代│姓名│ │簽名蓋章│ ││ ├──┼──────────────┼────┼─────┤│ │住址│ │出生年月│ ││理│ │ │日 │ ││ ├──┼─────┬────┬───┴─┬─┬┴──┬──┤│ │連絡│ │身分證統│ │ │委任狀│ ││人│電話│ │一編號 │ │ └───┘ │├─┼──┴─┬───┴┬──┬┴─────┤ 委任人即投標││編│土地坐落│地 號│權利│ 願出價額 │人茲委任○○○○││號│及面積 │ │範圍│ │先生 (女士) 為代│├─┼────┼────┼──┼──────┤理人,並有民事訴││1 │詳如公告│ │ │ │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2 │詳如公告│ │ │ │定之特別代理權。│├─┼────┼────┼──┼──────┤ ││3 │詳如公告│ │ │ │委任人 (簽章) │├─┼────┼────┼──┼──────┤ ││編│建 號│建物門牌│權利│ 願出價額 │代理人 (簽章) ││號│ │ │範圍│ │ │├─┼────┼────┼──┼──────┤ ││1 │ │詳如公告│ │ │ │├─┼────┼────┼──┼──────┤ ││2 │ │詳如公告│ │ │ │├─┼────┼────┼──┼──────┤ ││3 │ │詳如公告│ │ │ │├─┴┬───┴────┴──┼──────┴────────┤│動產│物品名稱、數量詳如公告│ │├─┬┴───────────┴───────────────┤│總│ ││ │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價│ │├─┴────────────────────────────┤│應買人須有法定資格者,其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 │├──┬───────────────────────────┤│注意│一、標單金額均為新臺幣。 ││ │二、請詳閱背面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考││事項│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未得標者領回保證金│ ││ 簽 名 蓋 章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三、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四、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五、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六、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未提出本須知第二、三、四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分證件。七、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或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八、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九、委由他人代理投標,未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代理人無本須知第四點所示之特別代理權。一一、非律師為投標代理人,經主持開標之法官禁止,且本人未在場。一二、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一三、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一四、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一五、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一六、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一七、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一八、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但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一九、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二○、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二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二二、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二三、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二四、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五、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投標書。二六、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時,投標人未將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七、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附件 三: 第一聯 存根┌──────────────────────────────┐│○○○○地方法院收受拍賣保證金臨時收據 民執臨字第 號│├─┬─────┬─┬──────┬─┬───────────┤│繳│ │案│ │案│ ││款│ │ │ │ │ 年度 字第 號││人│ │由│ │號│ │├─┴──┬──┴─┴──────┴─┴───────────┤│實收金額│ ││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收款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時 分│├────┼────┬─┬─┬────┬─┬─────────┤│開標後 │未得標 │執│法│ │原│領款人簽名 ││ │ │行│ │ │款│ ││處理 │ (停止拍│處│官│ │如│ 蓋章 ││ │ │承├─┼────┤數│ ││ (停止拍│賣) │辦│書│ │領│ ││ │ │人│記│ │回│ 月 日 時││賣) │應予發還│員│官│ │ │ │├────┼────┼─┼─┼────┼─┴─────────┤│得標後 │已得標應│執│法│ │繳款人簽名 ││ │ │行│ │ │ ││ │ │處│官│ │ 蓋章 ││ │換正式收│承├─┼────┤ ││ │ │辦│書│ │ ││ │ │人│記│ │ 月 日 時││處理 │據 │員│官│ │ │├────┴────┴─┴─┴────┴───────────┤│收款員 填單員 │└──────────────────────────────┘附註:第一聯存查。第二聯由投標人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第三聯由投標人收存,於開標後,請執行處承辦人員當場註記處理辦法,憑向出納室領回保證金,或換取正式收據。

附件 四:┌──────────────────────────────┐│○○○○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投標保證金封存袋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投標人 │ │ │ ││ 姓名 (名稱) │ │蓋名蓋章│ ││代理人 │ │ │ │├─────────┴────────┴────┴──────┤│ ││ ││ ││ ││ ││ 此 處 為 ││ 透明窗孔式 ││ ││ ││ ││ ││ │├─┬────────────────────────────┤│備│一、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 本票或匯票,放進封存袋內,將袋口密封。 ││註│二、未得標者領回時,其所蓋印章應與投標時之印章相同。 ││ │三、得標者,保證金即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簽名││ │ 或蓋章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領回本袋保證金。領回││ │ 保證金後,應當場點清。 │└─┴────────────────────────────┘附件 五:┌──────────────────────────────┐│ 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管制追蹤考核││ 分 配 價 金 ││表 ││ 年 月 日│├──┬───┬───┬───────┬──┬────────┤│股別│ │書記官│ │法官│ │├──┼───┴───┴───┬───┴──┼────────┤│案號│年度 字第 號│價金繳納日期│ 年 月 日│├──┼───────────┴──────┴────────┤│價金│ ││ │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數額│ │├──┴──┬────────┬──────┬────────┤│核發權利移│ │塗銷查封登記│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轉證書日期│ │啟 封│ │├───┬─┴────┬──┬┴─────┬┴─┬──────┤│作 成│ │分配│ │發款│ ││分配表│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日 期│ │日期│ │日期│ │├───┴┬─────┴──┴─┬──┬─┴──┴──────┤│院長核閱│ │備考│ │├──┬─┴──────────┴──┴───────────┤│注意│一、受人 (承受人) 繳清價金後,應於五日內發給權利移轉證││ │ 書,並函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同時辦理塗銷查封登││ │ 記。 ││ │二、價金繳清後,應於五日內,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 │ 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作成分配表,定期分││事項│ 配,並應於分配後五日內發款。 │├──┼───────────────────────────┤│本表│一、本表一式三份,由執行處收文人員根據繳納價金收據,填││ │ 妥股別、案號、繳款日期及金額。一份送庭長,二份送研││ │ 考科。研考科陳報院長核閱後,一份交承辦股,一份存研││使用│ 考科。 ││ │二、承辦股應將表列每一應辦事項之辦畢日期逐欄詳填後退還││ │ 研考科陳報院長查核。 ││ │三、承辦股收受十五日後未能將本表退還研考科者,研考科應││說明│ 以查詢單查詢其原因。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300303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修正「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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