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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500283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全文內容

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1 份。

附件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一、為簡化執行程序,落實便民措施,減少當事人往返法院領取案款之勞費,特制定本參考要點。

二、法院得於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時(如附件一)或其他適當時期(如附件二),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陳報匯款帳戶。

三、陳報匯款帳戶,得填具匯款入帳聲請書(參考附件三)。

四、陳報匯款帳戶之相關規定

(一)陳報之匯款帳戶,以該案受款人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

(二)陳報匯款帳戶之陳報狀,須簽署或蓋用與原聲請狀相同之簽名、印章。

(三)自然人陳報匯款帳戶時,須同時檢附該帳戶最新存摺封面影本。

(四)由代理人陳報匯款帳戶時,該代理人須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者,始得為之。但代理人陳報之匯款帳戶,仍以該案受款人之本人帳戶為限。

(五)金融機構或稅捐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建置固定匯款帳戶,金融機構並應於個案陳報匯入該帳戶,以利作業程序之簡化。

五、案款撥匯之作業程序

(一)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撥匯案款時,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如附件五)及法院出納室、會計室(如附件六,受款人為自然人者,執行人員須同時檢附其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法院會計室於受民事執行處「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如附件七)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如附件八),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三)法院出納室於會計室開立之「保管款支出清單」上蓋用「已領訖」印戳後,影印送交民事執行處承辦股附卷(如附件九)。

六、因陳報匯款帳戶錯誤所生之損失,概由該案受款人自行負責。

七、附有領款條件之情形,不適用本參考要點。但債權人於分配期日前提出補正文件者,不在此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500283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發布,要旨:修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