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主旨
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簡化裁判部分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將於同月二十五日生效,爰配合修正旨揭注意事項。 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本次修正第一四三點、第一四四點、第一四六點、第一四七點、第一五○點及第一五一點至第一五七點等共計十二點。另「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本次僅修正第十一點。 三、檢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修正對照表」各一份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