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12451 號
要旨
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交互詰問之進行,並節省開庭時間,請試辦法院將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
主旨
檢送「法院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試辦方案」乙份(如附件),並指定貴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自95 年 7 月 1 日起至同年 9 月 30 日止(計 3 個月)試辦,請於試辦期滿 1 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請查照。
說明
一、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交互詰問之進行,並節省開庭時間,請試辦法院將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再由書記官據以整理製作為審判筆錄。
二、試辦法院執行試辦方案,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試辦法院支付之轉譯酬金,於新臺幣 10 萬元額度內,由本院負擔,並先行撥付法院帳戶。試辦法院應於於 95 年 11 月 15 日前檢據核銷,如有超額,由試辦法院於該院相關預算下勻支。
(二)試辦法院遴選之轉譯人員,以大學法律系學生或研究生為宜,法院員工不可參加遴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會計處
附件
法院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試辦方案
一、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進行交互詰問,並節省開庭時間,試辦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特訂定本方案。
二、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後,應由書記官據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整理製作為審判筆錄。
三、試辦法院應於試辦期間第 1 個月選定 6 件、第 2 個月選定 3件預計於試辦期間內審結之重大、繁雜,且應行交互詰問之案件試辦。
四、法院選擇試辦案件,應徵得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同意。
五、試辦案件,宜密集開庭,並於試辦期間審結,如有必要,審判長宜協調檢查官及辯護人於開庭前妥為準備,以減省法庭活動時間。
六、法院提供試辦案件之法庭錄音,原則上得轉拷為光碟或錄音帶,載明案號、股別、開庭日期並編號。
七、試辦法院得依法徵選廠商辦理轉譯或遴選委外之轉譯人員。
八、試辦法院遴選委外之轉譯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文字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轉譯,並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轉譯人員召募後法院應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日以一班(30 或 60 分鐘)為原則。
九、試辦法院遴選委外轉譯人員後,應辦理訓練(含個別輔導)及實習,訓練及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得每日覈實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下同) 300 元,其費用由試辦法院負擔。
十、試辦刑事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之酬金支給標準,按案件之實際開庭時間計算,每分鐘不超過 60 元。
十一、轉譯人員應於開庭當日至法院拿取法庭錄音,並於拿取後 48 小時內,將稿件連同法庭錄音交書記官點收。
十二、轉譯人員應依錄音帶內容真實完全轉譯。
十三、書記官點收轉譯人員之稿件後,應於 24 小時內整理作成審判筆錄。
十四、試辦案件開庭時,書記官仍應記載該案件之訴訟程序及發言者姓名、順序,提供轉譯及據以整理作成審判筆錄參考。
十五、試辦法院支付之轉譯酬金,於新臺幣 10 萬元內,由司法院負擔。十六、試辦法院應於試辦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