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增訂「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點及第 147-1 點
主旨
增訂「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七點之一,並自 9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新修正刑法第四章章名,將「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將「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惟刑事訴訟法所稱「共犯」包括正犯(如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及狹義的共犯(如教唆犯、幫助犯),多年來適用上均無疑義,且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本屬有別,不致因刑法上開修正而受影響,刑事訴訟法「共犯」規定並未配合修正,其定義仍包括正犯及狹義的共犯,爰增訂旨揭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一,提示法官注意適用。 二、次按法院依新修正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宣告緩刑時,得依職權斟酌情形命被告於緩刑期內遵守一定事項,惟所命事項宜符公平、妥適、可行及明確性原則,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兼顧緩刑本旨,爰增訂旨揭注意事項第一百四十七點之一,提示法官注意適用。 三、又旨揭注意事項因係配合新修正刑法之施行而相應修正,爰規定自95 年 7 月 1 日生效。 四、檢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一、第一百四十七點之一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如附件)供參。
附件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一、第一四七點之一 二之一 (共犯用語) 刑訴法所稱「共犯」,原即包括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影響,務請注意適用。(刑訴法七、三四、七六、八八之一、一○一、一○五、一三五、一五六、二三九、二四五、四五五之七) 一四七之一 (緩刑宣告注意事項) 法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緩刑宣告時,命被告為該條項各款事項,雖不以經被告或被害人同意為必要,但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兼顧緩刑本旨,宜先徵詢當事人或被害人之意見,並將違反之法律效果告知被告。所命事項尤應注意明確可行、公平妥適。例如命向被害人道歉,其方式究為口頭、書面或登報;命支付之金額,是否相當;命被告為預防再犯之一定行為,是否過度影響被告日常就業(學)等。所命事項係緩刑宣告內容之一部,應記載於判決主文,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者,應特別注意力求內容明確,俾得為強制執行。(刑訴法三○九、三一○、三一○之一、三一○之二、四五四)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一、第一四七點之一修正對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