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及行政事件
全文內容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 壹、民事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貳、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10 年 4 月 27 日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2656 號公告,修正,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