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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家一字第 09300269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少年法院 (庭) 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檢送「少年法院 (庭) 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配合「公文程序條例」採行公文直式橫書之規定,本院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以院台廳家一字第0930026990號令修正旨揭條文。

附件

少年法院 (庭) 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家一字第0930026990號令修正發布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少年,係指下列情形:

(一) 因施用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付保護管束者。

(二) 受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

少年法院 (庭) 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條文修正對照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家一字第0930026990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少年│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少年│為因應公文改││ ,係指下列情形: │ ,係指左列情形: │直式橫書之規││ (一) 因施用毒品而依毒│ (一) 因施用毒品而依毒│定及配合法規││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用語,酌為文││ 二十五條第一項規│ 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字修正,將「││ 定付保護管束者。│ 定付保護管束者。│左列」修正為││ (二) 受執行假日生活輔│ (二) 受執行假日生活輔│「下列」。 ││ 導、保護管束或安│ 導、保護管束或安│ ││ 置輔導時,有事實│ 置輔導時,有事實│ ││ 可疑為施用毒品者│ 可疑為施用毒品者│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家一字第 09300269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修正「少年法院 (庭) 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