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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公字第 09400053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全文及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旨揭要點業經本院 94 年 8 月份法官會議修正通過在案,其修正理由詳如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正本

院長室、行政庭長室、本院民事各庭、本院刑事各庭、書記處、統計室、資訊室、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資料科、文書科、訴訟輔導科

副本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司法院參事室 (均另附磁片 1 份)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修正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

一、本院民刑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民刑事案件之分案,應依案件之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但左列各類案件,得不經抽籤,逕按收案順序分案:

(一) 民事案件中之「聲」字或「抗」字案件。但本案訴訟繫屬本院時,則應由受理本案訴訟之原股審理。

本訴訟繫屬本院中,另向本院提起主參加訴訟,分「訴」字號,併由受理本訴訟之原股審理。第一審分二個字號,上訴本院時仍分二個字號合併審理。

(二) 刑事案件中之「聲」「聲減」「賠」「提」「附民」字案件。但「附民」字案件及「聲請裁定易科罰金」、「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羈押」、「聲明疑義」之「聲」字案件,應分由原股審理。三、抽籤之方式:

(一) 民、刑事案件均採電腦抽籤分案,由庭長二人負責監督,每月依庭序輪換;如輪值庭長因故不能執行時,由其代理庭長代理之,但得委由同庭法官代理。

庭長休假日期應與輪值監督分案月份錯開,如自選日期休假者,應由職務代理人監督分案。

(二) 分案以每日所收之全部案件為單元,分案人員應於翌日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第三日以大輪次方式抽籤後,列印分案清單及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送請各中籤庭庭長蓋章,如未變更承辦股,即鍵入中籤股股別。各中籤庭輪值書記官查核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

四、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輪分:

(一) 分案時,裁判上一罪或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 (包括已辯論終結而未宣判者) ,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分案後,發現係裁判上一罪或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後案之法官得儘速簽會前案之法官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辦理,前案法官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後案法官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但:

1.公、自訴案件,互不併案。

2.已分案後,後案被告人數多於前案時,不得簽請併案。

3.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惟前後均屬專庭案件者,應優先分予分案時之專庭辦理。

(二) 通緝歸案案件,應由原發佈通緝之股別審理。

(三) 第一審法院移送有人犯案件,經輪值法官訊問後,全部被告當庭撤回上訴,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者,分由該輪值法官處理之。

五、凡辦理專庭 (人) 案件,各庭應先分專庭案件,不足數再分普通案件。

少年犯「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所列各罪之案件,應歸少年專庭辦理。

六、分受案件之比例:

(一) 民一庭庭長除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民事庭行政事務外,每月僅分上字一件、抗字一件。

刑一庭庭長除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刑事庭行政事務外,每月僅分上易字二件。

新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分案量,刑事案件分全股流氓感訓專庭案件六分之一,或民事事件每月分抗字十件。其未結案件除流氓感訓專庭案件或抗字外,應退科重分。

卸任兼書記官長之法官其未結案件繼續審理完畢,並應補分卸任前月底之平均未結件數。

(二) 民、刑事庭庭長分受件數,在司法院未修訂「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以前,暫以庭員數為準,配置庭員二人者均分受六分之一,代理庭長分受件數四分之一,配置庭員三人者民事庭分受九分之一,代理庭長分受件數六分之一,刑事庭分受十二分之一,代理庭長分受件數八分之一。

(三) 刑事庭兼辦感抗案件之法官,依年終會議事務分配之比例分辦普通案件。

(四) 庭長、法官因身體、家庭或其他情事,發生特殊變故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簽請院長徵詢事務分配委員會意見後,決定減少分案比例及期間。如逾三個月者,每三個月簽請檢討一次,因重大疾病減少分案者,每六個月簽請檢討一次。

七、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 法官調動離職時,得於接到人事令後簽請停止分案。但停止分案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二) 庭長、法官公假 (選舉日及參加自強活動者除外) 、婚假、喪假、產假期間 (含產前假) ,或請病假連續五日以上者,應停止分案。但所有假別之停分與補分,於舊案重分 (撤股重分與退科重分) 不考慮之。

(三) 經院長指定研究專案法律問題或有關法律之修正或撰寫專題研究報告或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考察業務而須撰寫考察報告者,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事項之法官,得簽請院長徵詢事務分配委員會意見後酌定停分新案。

經司法院或本院指派公假且係無償並費時一日以上者為限,在公假期間停分案件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法官經指定辦理特定業務或參加國內外會議及考察期間停分新案件數建議表」)

八、分案之折抵停分件數計算原則:

(一) 民事案件部分:

1.久懸未結重大案件 (即「上更(三)」字以上案件) ,除調辦事法官不參加電腦抽籤分案外,由其餘庭長、法官輪分之,每抽籤一件,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2.選舉法庭每分選舉訴訟案件一件,停分上字案件二件,其餘專庭(國家賠償、公平交易、證券期貨、勞工、醫療) 案件,每分一件,抵分一般案件同類字號一件;惟屬社會矚目等重大案件,得依本院特別停分辦法辦理。

3.同一案件當事人人數超過十人者,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惟遇特別繁雜時,得由承辦法官簽請院長徵詢事務分配委員會意見後,斟酌折抵件數或停分期間。

4.新到職庭長、法官接辦舊股案件之件數,與上月份未結 (庭長股、法官股分別計算,並以統計數字為準) 案件,以各庭長股或法官股上字、上易字、訴字、上更字及抗字之總和 (相類字別均併入計算) 分別平均數比較,若超過平均數應予停分,其少於平均數者,應予補足,一律均以上、上易、訴、上更及抗字之新案各別為之。至增新庭或新股新派庭長、法官分受案件,除院長另有核定者外,亦比照上月份各庭長股或法官股未結案件總和之分別平均數,以上述五種字別之新案分受之。

5.新到任法官如何分案情形: (以到、離任法官均同辦民事或刑事審判為準)①一法官到任、一法官調離時,到任者接調離者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

②一法官到任,二位以上法官調離時,到任者接調離者中一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調離法官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

③二位以上法官到任、一位法官調離時,調離者之未結案件,抽籤分給二位到任法官,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④到任與調離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而到任者多於調離者時,調離者之未結案件全部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⑤到任與調離均為二位以上法官,而到任者少於或等於調離者時,調離者之未結案件全部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⑥依上列①. ②. ③. ④. ⑤之方法,法官應分得舊案件數如超過上個月底平均未結件數十一件以上時,超過十一件以上部分退科重分。決定具體退科重分案件之方法為依案件字類別及其未結件數,以四捨五入法計算出每字類應退科重分件數,且由接舊股法官以人工抽籤方法抽出。

(二) 刑事案件部分:

1.久懸未結刑案 (即「重上更」字案件) ,每電腦抽籤分案一件,予以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2.重大刑事案件 (即「上重訴」、「上重更」、「重上更」、「訴」、「訴更」字案件) ,由指定專人 (庭) 電腦抽籤分案之,每抽籤一件,上重更、重上更、訴更各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上重訴、訴字各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

3.少年重大刑事案件 (即「少上重訴」、「少連上重訴」、「少上重更」、「少連上重更」、「少重上更」、「少連重上更」字案件) ,由指定專人 (庭) 電腦抽籤分案之,每抽籤一件少上重更、少連上重更、少重上更、少連重上更,各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少上重訴、少連上重訴各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

4.貪瀆案件 (即「貪上訴」、「貪上更」字案件) ,由指定專人 (庭) 電腦抽籤分案之,每抽籤一件,貪上訴停分上訴字案件二件,貪上更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5.流氓感訓案件 (即「感抗」、「感聲抗」、「感執抗」、「感重抗」、「感拘抗」、「感重」、「感聲」案件) ,由指定專人 (庭) 電腦抽籤之,每抽籤一件感抗、感聲抗、感執抗、感重抗、感拘抗案件一件,各停分上易案件一件;感重案件,停分聲再一件;感聲案件,停分聲字一件。

6.前 1.2.3.4.5. 款外,其餘專庭 (醫療、公平交易、智慧財產權、性侵害等) 案件,由指定專人 (庭) 電腦抽籤分案之,每抽籤1 件,各停分同大字類之一般案件一件,矚目案件之抗告及聲羈等案件則停分一般案件抗字一件。惟案件係屬刑事金融、賄選或其他社會矚目者,其特別停分辦法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辦法」。

7.公訴案件被告人數每滿五人者,停分同大字類之一般案件一件,惟公、自訴案件遇特別繁雜時,得由承辦法官簽請院長徵詢事務分配委員會意見後,斟酌折抵件數或停分期間。

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為實體判決終結或全案和解成立時,折抵一般案件上訴字一件,但每一件刑事案件,只能折抵一般案件上訴字一件。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獎勵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實施要點)

9.新到職庭長、法官接辦舊股案件之件數,與上月份未結 (庭長股、法官股分別計算,並以統計數字為準) 案件,以各庭長股或法官股之總和 (聲、聲減、附民、賠及提字案件不計在內) 平均數比較,若超過平均件數,應予停分,其少於平均件數者,應予補足,一律均以上訴及上易字各一半之新案為之。至增新庭或新股新派庭長、法官分受案件,除院長另有核定者外,亦比照上月份各庭長股或法官股未結案件總和之平均件數,以一般新案分受之。

10.新到任法官如何分案情形: (以到、離任法官均同辦民事或刑事審判為準)①一法官到任、一法官調離時,到任者接調離者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

②一法官到任,二位以上法官調離時,到任者接調離者中一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調離法官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

③二位以上法官到任、一位法官調離時,調離者之未結案件,抽籤分給二位到任法官,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④到任與調離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而到任者多於調離者時,調離者之未結案件全部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⑤到任與調離均為二位以上法官,而到任者少於或等於調離者時,調離者之未結案件全部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⑥依上列①. ②. ③. ④. ⑤之方法,法官應分得舊案件數如超過上個月底平均未結件數十一件以上時,超過十一件以上部分退科重分。決定具體退科重分案件之方法為依案件字類別及其未結件數,以四捨五入法計算出每字類應退科重分件數,且由接舊股法官以人工抽籤方法抽出。

(三) 前 (一) (二) 項折抵停分件數計算方法,於案件因故改分他人承辦時,適用之。

(四) 折抵件數以一般輪次之新案折抵。

九、民刑各庭休假期間停分案件辦法:

(一) 民事庭部分:

1.民事紀錄科以上年度新收「上」字 (包括「家上」「重上」「勞上」「保險上」「國貿上」「海商上」「重家上」「重勞上」「選上」「上國」「重上國」「醫上」「智上」「金上」「建上」「消上」「公上」「再」「家再」「勞再」「重勞再」「重再」「上易」「家上易」「勞上易」「上國易」「醫上易」「智上易」「金上易」「建上易」「消上易」「公上易」「選」「訴」「重訴」「家訴」「勞訴」字案件」) 、「更」字 (包括「訴更」「重訴更」「上更」「家上更」「勞上更」「保險上更」「國貿上更」「海商上更」「上國更」「重上更」「重家上更」「重勞上更」「重上國更」「醫上更」「智上更」「金上更」「建上更」「消上更」「公上更」「再更」「重再更」「抗更」「家抗更」「家護抗更」「暫家護抗更」字案件) 、「抗」字 (包括「家抗」「家護抗」「暫家護抗」「家再抗」「家護再抗」「暫家護再抗」「再抗」「勞抗」「勞再抗」字案件) 案件總數 (統計數字為準) ,按各庭長、法官分案比例及應休假天數計算應停分件數,並由各庭庭長抽籤排定各庭停分日期及次序。

2.久懸未結重大案件及「聲字」案件,於應分原股之案件,照分不停。

3.應停分期間停分不足者,期間屆滿後繼續停分。

4.除以上休假停分案件辦法外,得依據年終事務分配會議決議辦理。

(二) 刑事庭部分:

1.由刑事紀錄科以上年度新收「上更」字 (包括「訴更」「上更」「重上更」「上重更」「交上更」「少上更」字案件) 、「上訴」字 (包括「訴」「自」「上訴」「軍上」「交上訴」「少上訴」「少連上訴」「上重訴」字案件) 、「上易」字 (包括「上易」「交上易」「少上易」「少連上易」字案件) 、「抗」字) 包括「抗」「抗更」「少抗」「交抗」「感抗」字案件) 、「聲再」字 (包括「聲再」「聲再更」「少聲再」「少連聲再」「交聲再」「感重」字案件) 案件總件數,按各庭長、法官分案比例及應休假天數計算應停分件數,並由各庭庭長抽籤排定各庭停分日期及次序。

2.辦理指定專人 (庭) 辦理各類案件之各股,停分普通案件。

3.附帶民訴案件,隨刑事案件照分不停。

4.「感抗」字案件,照分不停。

5.應停分期間停分不足者,期間屆滿後繼續停分。

6.本項第一款所列除「上更」、「上訴」、「上易」、「抗」、「聲再」等字類之一般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在停分期間一律照分不停。

(三) 新到職庭長、法官之停分案件方式如下:

1.於二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到職者,仍依原排定停分案件之日期、件數停分案件,如其所配屬之該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四月、九月間比照停分。

2.於四月、九月底以前到職者,依其輪休應停分件數之二分之一之比例停分案件,不足一件者不停分,如其所屬之該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六月、十一月間停分。

3.於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以後到職者均不停分。

4.本院庭長、法官因配置庭別變更者,依其原排定之日期停分,但為民刑庭互調者,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十、承辦法官迴避案件之分案原則:

(一) 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案件採大輪迴制,凡曾參與本件裁判之庭長、法官均應迴避。若迴避至所餘不足二庭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外,其餘各庭長、法官不再迴避,應再參加電腦抽籤分案。但民刑事專庭辦理之案件,不限次數仍由專庭電腦抽籤分案,如不能再抽籤辦理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法官迴避外,仍由專庭重抽籤之。

三審法院撤銷發回之重大刑案,由指定辦理重大刑案專庭電腦抽籤分案。辦理重大刑案專庭原承辦法官調辦非重大刑案時,仍由該法官繼續辦理以至終結;如調離刑庭或本院時,則接任法官概依院令意旨辦理。

(二) 聲請再審案件,除指定專人 (庭) 辦理之民刑事案件均歸各專人 (庭) 辦理外,亦依第一款辦法分辦。

(三) 抽籤時,如發現應予迴避之庭長、法官中籤者,應重抽至不迴避者為止。

(四) 分案後,發現因法定原因或因其他原因應迴避,經簽奉院長核准迴避者,併同核准日之新案重行抽籤分案,迴避法官按其迴避件數,補足同字號案件。

(五)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法官又自行簽請迴避者,或法官以非應自行迴避之原因簽請迴避者,原則上均不准迴避,但情形特殊者,得由院長酌情准許之。

十一、辦理分案人員,對於分案輪次應嚴守秘密,除因公務必須知悉者外,不得洩漏,其因公務必須查閱分案資料者,應設簿登記備查。

十二、本要點報請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文公字第 09400053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檢送「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