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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公字第 0950004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皆已與各該轄區律師公會訂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有關報酬並應依司法院頒布之「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作為支給報酬之基準,爰將「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予以廢止

主旨

廢止本院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廢止案經報奉司法院 95 年 6 月 22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13159 號函核復准予備查在案。

二、查依司法院 91 年 5 月 29 日以(91)院台廳刑一字第 14073 號函頒之「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3 點所示:各法院應與當地律師公會洽商,擬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以協助未選任辯護人之無資力或智能障礙之被告進行訴訟;目前本院暨所屬各法院皆已與各該轄區律師公會訂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有關報酬並應依司法院頒布之「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作為支給報酬之基準,爰將旨揭要點予以廢止。

正本

本院所屬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宜蘭律師公會、基隆律師公會、臺中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雲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臺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臺東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

副本

院長室、行政庭長室、本院民事各庭、本院刑事各庭、書記處、公設辯護人室、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資料科、會計室、文書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司法院參事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文公字第 0950004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皆已與各該轄區律師公會訂定「義務律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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