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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速字第 09500039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另訂頒「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

主旨

訂頒「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並自 95 年 6 月22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本院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經書記官長於本(95)年 6 月 14 日召集人事室、民、刑事科科長、文書科科長、法官助理長、組長、小組長集會研擬修訂「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經決議廢止前揭注意事項,另訂旨揭要點,並將原執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點部分條文納入。

正本

本院行政庭長室、本院民事各庭、本院刑事各庭、人事室、統計室、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法官助理室、刑事法官助理室、研考科、訴訟輔導科、文書科

副本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附磁片 1 張)、司法院參事室(附磁片 1 張)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95 年 6 月 22 日核定實施一、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依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1 點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要點。

二、本院法官助理由院長妥適分配於各庭,並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

法官助理員額不足時,則以配置全股為優先,再按法官業務量多寡,依序獲配。業務量相同時,則抽籤定之。

三、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與他股共同配置,但不超過一全股之業務量。

四、無適當之他股共同配置,或法官調職,或因故暫無配置之助理,院長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兼辦其他交辦事項。

五、遇法官調職或暫無配置之助理,得因各別法官之業務需要,申請臨時配置。

辦理重大繁雜之案件,需增加人力時,亦得為臨時配置之申請。

六、臨時配置之申請由承辦股書記官承法官之命簽請院長核准。其配置期間以一個月為限,視案件或業務進行狀況得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

七、申請臨時配置多於可提供配置之助理時,以申請先後為準。同日申請以案情較繁或案卷較多者為先。無法分辨較繁或較多時,以抽籤定之。

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

九、未配置全股而需與他股共同配置之助理,應分別向各配置法官敘明共同配置之情,且合理分配工作時段,務使各股間之運作順利均衡,如有失衡現象,應及早向配置各股反映,免生窒礙。

十、未配置全股之助理而兼辦其他交辦事項者,該交辦事項如不符計點標準,致助理點數有未達標準之虞,助理應即向書記官長反映,並為其調整配置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十一、臨時配置或緊急調用之助理,於配置或調用期滿日,助理應即向民、刑科長陳報。

奉 院長指示兼辦其他交辦事項之助理,於辦畢時應向書記官長陳報,以便重新配置。

十二、各庭庭長對於配置之法官助理,應注意各該人力運用情形,妥為調整及分配,務使人力充分利用。

十三、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負責管考。

十四、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另分民、刑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其下依業務需要,各分設若干小組,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項。前項小組長、組長、助理長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助理長由院長指派,其餘由助理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法官助理之助理長得參加院內主管會報,反映法官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之意見,並負責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推行。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及聘用契約辦理。

十六、本補充要點經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文速字第 09500039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另訂頒「臺灣高等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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