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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廉字第 0950007128 號
要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修正部分條文規定
主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修正案業經報奉司法院 95 年 11 月 23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5002452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二、檢送旨揭要點修正第二、四、九點規定及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法院
副本
院長室、本院刑事各庭、行政庭長室、書記處、刑事紀錄科、總務科、文書科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之修正對照表(95 年 11 月 日修正)┌──────────┬──────────┬────────┐│修 正 規 定│現 行 規 定│說 明│├──────────┼──────────┼────────┤│第二點 │第二點 │ ││付印時,由承辦人員會│付印時,由監印人員會│1.依司法院 95 年││同總務人員監督套印工│同總務人員監督套印工│ 10 月 14 日院││作。 │作。 │ 台廳司一字第 │├──────────┼──────────┤ 0950019401 號││第四點 │第四點 │ 函說明二審核意││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 見(三)配合修││法庭通知書)付印完竣│法庭通知書)付印完竣│ 正。 ││,由承辦人員與總務人│,由監印人員與總務人│2.文字修正。 ││員會同點清張數,由總│員會同點清張數,由總│ ││務人員領回保管,設簿│務人員領回保管,設簿│ ││登記。 │登記。 │ │├──────────┼──────────┼────────┤│第九點 │第九點 │ ││(刪除) │本要點報請 司法院核│依「中央行政機關││ │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 │項」第 5 章第十││ │ │二、「行政程序法││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 │二項第一款之行政││ │ │規則者,其訂定或││ │ │修正,以函分行有││ │ │關機關,不採發布││ │ │方式,亦無須規定││ │ │「自發布日施行」││ │ │或「報○○核定後││ │ │施行(或實施),││ │ │並避免使用「頒行││ │ │」、「發布」等語││ │ │詞;不再適用時,││ │ │應以函「停止適用││ │ │」;其訂定、修正││ │ │或停止適用之生效││ │ │日期,均應於分行││ │ │函或刊登政府公報││ │ │之分行函中敘明」││ │ │之意旨,本點應無││ │ │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