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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政(一)字第 09500037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原有之「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已不合時宜,特新修訂「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

主旨

新修訂「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並廢止「臺灣高等法院影印室安全及機密維護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原有之「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係82 年間訂定,距今已不合時宜,為落實本院公務機密維護,特修訂本作業要點,將保密與安全相關規定含括於內,請各同仁配合辦理。二、檢附「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乙份。

正本

本院各庭科室

副本

司法院參事室、司法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壹、影印機(室)之使用及管理:

一、影印機限公務使用,設置於各科室之影印機,應由各科室主管指定專人管理;影印室由文書科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非業務相關人員應管制進出。

二、非機密文件得由管理人或業務承辦人自行操作影印;機密文件之影印,應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操作,若需送影印室影印者,得在影印室人員指導下由送印人親自操作影印。

三、設置機密文件影印登記簿,詳細紀錄影印文件之日期、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名等資料,以便查考。

四、作廢之影印資料應立即用碎紙機銷燬,不得假手他人;對於各項保密、安全維護措施政風室不定時會同相關科室實施檢查。

五、影印室對各單位送印之非機密文件應留存乙份,並載明送印人及印畢時間,按科別留存三個月。

六、影印室應加強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維護設施,政風室得會同相關科室不定期實施檢查。

貳、傳真機之使用管理:

一、凡設置傳真機之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

二、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承辦人應經主管核准,並全程參與。

三、機密文件之傳送,不得使用傳真機,唯為顧及時效,確有使用傳真之必要時,應先以電話聯絡確認接收單位、人員後傳送;傳送時傳送人、接收人均應全程在場;而後則須立即聯絡確認接收與否並核對數量之正誤。

四、機密文件嚴禁以自動傳送方式傳送。

參、電腦機密維護措施:

一、本院各單位電腦使用人依其所承辦業務性質,填寫作業人員代碼、密碼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交資訊室編列作業人員代碼、密碼,報請核准後建檔列管。

二、前開作業人員之代碼,應依其業務性質及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原則加以區分,以維護資訊安全。

三、作業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立即取消其代碼、密碼。現職人員每半年應更新之,並可於初次使用後,由作業人員自行更換。如有遺忘或洩漏顧慮,應向資訊室提出變更。

四、重要機密檔案之維護,得加雙重使用者識別碼,經授權核准後方能使用。

五、依據本機關使用電腦狀況,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六、電腦主機房及資訊室應做好門禁管制,除資訊人員外,非經准許不得進入。

七、磁帶、磁(光)碟及機密資料等檔案之管理,應指派專人負責備份,注意防火、防盜等設施後異地存放,定期抽測以確保品質。

八、磁帶之遞送應由資訊室專人憑核准之檔案媒體遞送單辦理,使用完畢須經檢核無訛後,立即歸管,並建立磁帶管理系統,隨時詳細紀錄。九、對廢棄不用之報表紙、色帶等易洩密之資訊器材,應使用碎紙機或派人監督焚燬。

十、設定存取次數列計以控制存取重要或機密檔案,追蹤查察以活動特殊密碼潛行並存取檔案之涉嫌人。

十一、對於電腦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均應嚴密管制;對聯線作業應報請核准,給予相關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用之範圍。政風室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聯線紀錄。

十二、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資料應依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輸出性報表亦同;資訊檔案資料之更新、更正、註銷均應報請核准,並將其變更內容人員、時間,詳加紀錄。

十三、個人電腦由使用單位指派電腦保管人,負責清理、安全維護及機密維護事宜:

(一)印表機之使用應極審慎、避免機密資料外流。

(二)儲存機密資料之磁(光)碟片,應指定專人管理,詳實紀錄使用情形,定期清點,並注意保管之安全措施。

(三)磁(光)碟片非經核准,不可擅自攜出辦公處所;與業務無關之磁(光)碟片不可上機使用。

(四)停止操作時,應將磁(光)碟片抽出,並將螢幕上之機密資料消除。

(五)非經核准,不得擅自加裝介面或變更硬體規格。

(六)硬式磁碟機內不得儲存機密資料。

肆、本保密作業規定經陳 院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政(一)字第 09500037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原有之「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已不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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