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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資科字第 09600015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主旨

檢送本院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為加強圖書管理、提供同仁良好之閱讀環境,爰對本要點作修正,修正理由如修正對照表。

正本

本院各庭科室

副本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司法院參事室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75 年 7 月 11 日訂定8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93 年 9 月 23 日修正94 年 1 月 27 日修正96 年 3 月 20 日修正一、本院為鼓勵協助同仁進修及針對辦案需要,設置圖書室,專責圖書報刊、研究資料之蒐集、彙整及保管,並由資料科負責管理事宜。

二、圖書室置管理人員一至二人,由資料科人員兼任。

圖書室內得設閱覽區或另設閱覽室。閱覽室除供閱覽外,向資料科預告經許可後,亦得供讀書會或學術研討之目的而使用,但不包括社團之活動。

三、圖書管理人員應注意隨時蒐集有關法律書刊之出版資訊,彙送圖書採購審核小組議決並簽報院長核定後購置,以充實圖書資料。總統府公報、立法院公報、司法院公報及司法院與最高法院編印之解釋判例及有關書籍,應注意連續購置不得缺漏。

本院暨所屬法院同仁之專題研究報告,本院及有關機關之統計專輯,均應彙集保存以供參閱。

四、本院購置之書籍,應依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由總務單位登記財產目錄,再送圖書室登記保管。

為鼓勵資源分享及文化交流,圖書室兼受同仁捐贈之圖書。同仁捐贈之書籍,得依捐贈之意願,由圖書室登記列管並出借,或置閱覽室任同仁取閱。

受贈之圖書應加蓋捐贈人姓名以為紀念。

五、圖書應參照一般圖書管理方式分類、標籤、編目、編號依序陳列,以利查閱。總統府公報、立法院公報、司法院公報應精裝成冊,以利陳列及查閱。

六、圖書應按時檢查,有無逾限未還或污損,並注意蛀蝕、潮濕、水、火等防範措施。

七、同仁閱覽或外借圖書,應出示職員證。外借圖書,並應填寫借書單。八、圖書採開架方式自行取閱,閱畢放回原處,如無法歸位,應交管理人員處理。

九、外借圖書限三冊,借閱二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攜同原書辦理續借手續,但以一次為限。

十、前項續借歸還之圖書,須二個月後始能重借,如因特殊需要,且無人預約,經資料科准許者,不在此限。

十一、圖書如已借出,得辦理預約,俟該書歸還時,通知來圖書室借閱。十二、圖書、刊物如欲影印,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並按實支付影印費。

十三、中華民國三十四年本院成立前之圖書、裁判書原本及其他資料,限在圖書室閱覽,不予外借,亦不提供使用者為影印、攝影、掃描等複製行為。

紙質脆弱或破損嚴重者,不提供閱覽。

前開圖書、裁判書原本及其他資料已完成數位化者,只提供閱覽數位化資料。如欲列印數位化資料,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經轉陳院長核可後,准予按實支付費用列印。

其他當期刊物、工具書、法學期刊、公報、叢書、善本書及本院認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限於本院圖書室閱覽,概不外借。

十四、圖書室開放時間訂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借書時間訂為週一、週二上午十時至十一時,週四、週五下午三時至四時。

十五、圖書室、閱覽室內禁止吸煙、喧嘩,應維護肅靜與清潔。除所提供之茶水得自行取用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資科字第 09600015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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