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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總贓字第 09500057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司法院准予備查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6 點

主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修正如主旨之管理要點第六點,報奉 司法院 95 年 9 月 18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19598 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

本院所屬各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紀錄科、本院文書科、本院資料科、本院會計室、本院政風室、本院總務科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六點六 贓證物品之保管應依登記簿編號順序排列放置保管,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貴重物品:現金及有價證券,應送國庫專戶保管;應原物保管之現金及其他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應存放保險櫃內。

(二)槍砲、彈藥等:應嚴密分別存放保險櫃中,以策安全。

(三)鴉片、嗎啡、海洛英或其他毒品:由移案機關或原審承辦機關函送調查局。

前項(一)、(二)款物品,固定每半年會同總務科長及有關人員全盤清點具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總贓字第 09500057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司法院准予備查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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