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總贓字第 0950005784 號
要旨
司法院准予備查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6 點
主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修正如主旨之管理要點第六點,報奉 司法院 95 年 9 月 18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19598 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
本院所屬各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紀錄科、本院文書科、本院資料科、本院會計室、本院政風室、本院總務科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六點六 贓證物品之保管應依登記簿編號順序排列放置保管,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貴重物品:現金及有價證券,應送國庫專戶保管;應原物保管之現金及其他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應存放保險櫃內。
(二)槍砲、彈藥等:應嚴密分別存放保險櫃中,以策安全。
(三)鴉片、嗎啡、海洛英或其他毒品:由移案機關或原審承辦機關函送調查局。
前項(一)、(二)款物品,固定每半年會同總務科長及有關人員全盤清點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