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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通人一字第 0970002118 號
要旨
為調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之配置,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主旨
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一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檢附「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條文一份。
正本
本院各庭科室
副本
司法院資管處、人事室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97 年 4 月 1 日訂定一、為調整本院法官助理之配置,以期法官助理人力資源合理運用,特訂定本配置原則。
二、法官助理配置庭別、股別及共同配置原則:
(一)法官助理配置以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刑事庭為原則。
(二)法官助理之配置,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兼配置 1 個庭長或審判長股業務。無適當之非全股共同配置時,2 位庭長或審判長共同配置 1 位法官助理。
(三)各庭法官助理工作點數如未達計點標準,得由所配置之庭長或審判長調度支援補足。法官助理人力配置及運用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之。
三、分案量異動時配置法官助理人力之處理原則:
(一)原非辦理全股之法官,因職務異動等因素致分案達全股者,於改分全股之日,即以全股業務配置 1 位法官助理;原辦理全股之法官,因年齡、疾病或職務異動等因素致分案未達全股者,自改為非全股之日起 6 月內,仍視為辦理全股業務配置 1 位法官助理。
(二)因分案量異動等因素致釋出法官助理與他股共用者,日後回復全股時,得優先選擇配置原釋出之法官助理。但配置屆滿 4 年,依「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20 點規定,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者,不在此限。
四、機動組之來源、調度及辦理事項:
法官助理如有未配置全股,或法官請長假等情形,得列為機動組,機動支援法官辦理繁雜案件(辦理重大繁雜案件之法官需增加人力時,得申請臨時支援),或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並由書記官長統籌調度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五、日後庭長、法官增員之調整原則:
配置後如因庭長、法官員額增加,無法依前開原則作人力調配時,將通盤檢討,依各股案件量、繁簡及增減情形,進行法官助理人力重新調整。並由書記官長統籌調度或其他適當處置。
六、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及「本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