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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廳刑一字第 01849 號
要旨
提示各法院因案傳喚證人作證,如其證詞對被告不利,退庭時,審判長應注意證人之安全,使證人與被告分離或先後離庭,以免當場發生衝突
案由
受文者: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主旨
各法院因案傳喚證人作證,如其證詞對被告不利,退庭時,審判長應注意證人之安全,使證人與被告分離或先後離庭,以免當場發生衝突,請查照。
說明
本院迭據人民陳訴,一、二審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時,因未能適切使證人與被告隔離,如證人之證詞對被告不利,證人於退庭之際,常有遭被告辱罵、毆打等情事,不僅危及證人之安全,且有損司法威信,亟待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