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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廳刑一字第 018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提示各法院因案傳喚證人作證,如其證詞對被告不利,退庭時,審判長應注意證人之安全,使證人與被告分離或先後離庭,以免當場發生衝突

案由

受文者: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主旨

各法院因案傳喚證人作證,如其證詞對被告不利,退庭時,審判長應注意證人之安全,使證人與被告分離或先後離庭,以免當場發生衝突,請查照。

說明

本院迭據人民陳訴,一、二審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時,因未能適切使證人與被告隔離,如證人之證詞對被告不利,證人於退庭之際,常有遭被告辱罵、毆打等情事,不僅危及證人之安全,且有損司法威信,亟待改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廳刑一字第 018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提示各法院因案傳喚證人作證,如其證詞對被告不利,退庭時,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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