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廳刑一字第 09256 號
要旨
法務部函訂之「對於應予撤銷羈押及准許停止羈押之被告應迅予釋放不得遲延提示應行注意事」等共十五種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案由
受文者: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主旨
法務部函訂之「對於應予撤銷羈押及准許停止羈押之被告應迅予釋放不得遲延提示應行注意事項」等共十五種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參考。
說明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法務部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檢字第一0五八八-一0五二三、五月十日法84. 檢字第一0六一五-一0六二一、五月十五日法84檢字第一一0六五-一一0六六號函副本辦理。
┌───────────┬──────────┬─────────┬─────┐│名 稱│法務部來函日期及文號│原函下達日期及文號│備 註│├───────────┼──────────┼─────────┼─────┤│對於應予撤銷羈押及准許│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四十五年二月二十四│自即日起停││停止羈押之被告應迅予釋│檢字第一0五一八號 │日司法行政部臺(45)│止適用 ││放不得遲延提示應行注意│ │令三字第八七三號 │ ││事項 │ │ │ │├───────────┼──────────┼─────────┼─────┤│慎重辦理刑事案件保障基│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五十年十二月八日司│自即日起停││本人權案 │檢字第一0五一九號 │法行政部臺(50)令刑│止適用 ││ │ │(二)字第六三三七號│ │├───────────┼──────────┼─────────┼─────┤│疏減通緝犯注意要點 │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五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自即日起停││ │檢字第一0五二0號 │司行政部臺(50)令刑│止適用 ││ │ │(二)字第四二六五號│ │├───────────┼──────────┼─────────┼─────┤│實施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六十年九月八日司法│自即日起停││本減刑條例提示注意要點│檢字第一0五二一號 │行政部臺(60)令刑字│止適用 ││ │ │第七六三二號 │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修│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六十年九月八日司法│自即日起停││正案增列行賄人自首免刑│檢字第一0五二二號 │行政部臺(60)令刑字│止適用 ││等規定特提示應行注意事│ │第七六三二號 │ ││項 │ │ │ │├───────────┼──────────┼─────────┼─────┤│辦理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案│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法84│六十四年六月二十六│自即日起停││件應行注意事項 │檢字第一0五二三號 │日司法行政部臺(64)│止適用 ││ │ │函刑字第五四五三號│ │├───────────┼──────────┼─────────┼─────┤│提示如何妥善辦理交通案│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六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自即日起停││件應行改進事項 │檢字第一0六一五號 │司法行政部臺(63)函│止適用 ││ │ │刑字第二一二五號 │ │├───────────┼──────────┼─────────┼─────┤│提示各級法院檢察處受理│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自即日起停││之案件得分他案辦理及簽│檢字第一0六一六號 │二日司法行政部臺 (│止適用 ││結之處理原則 │ │63) 函刑字第九九0│ ││ │ │四號 │ │├───────────┼──────────┼─────────┼─────┤│提示有關刑事業務改進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五十三年十月三日司│自即日起停││項 │檢字第一0六一七號 │法行政部臺(53)令刑│止適用 ││ │ │二字第五三0九號 │ │├───────────┼──────────┼─────────┼─────┤│提示指揮執行注意事項 │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四十六年司法行政部│自即日起停││ │檢字第一0六一八號 │臺(46)令刑二字第四│止適用 ││ │ │七三二號 │ │├───────────┼──────────┼─────────┼─────┤│提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六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自即日起停││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應注意│檢字第一0六一九號 │司法行政部臺(65)令│止適用 ││事項 │ │刑字第三九五二號 │ │├───────────┼──────────┼─────────┼─────┤│提示辦理危害社會安全及│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五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自即日起停││國民健康犯罪案件應行注│檢字第一0六二0號 │司法行政部臺(50)令│止適用 ││意事項 │ │刑二字第六四八一號│ │├───────────┼──────────┼─────────┼─────┤│提示辦理走私、煙毒、賭│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法84│六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自即日起停││博及其他涉及流氓集團之│檢字第一0六二一號 │司法行政部臺(65)函│止適用 ││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刑字第八九九九號 │ │├───────────┼──────────┼─────────┼─────┤│有效防制竊盜方案修正內│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法│六十一年十一朋十八│自即日起停││容 │84檢字第一一0六五號│日司法行政部臺(61)│止適用 ││ │ │令刑字第九八八二號│ │├───────────┼──────────┼─────────┼─────┤│有效防制竊盜方案 │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法│六十年一朋五日司法│自即日起停││ │84檢字第一一0六六號│行政部臺(60)令刑 (│止適用 ││ │ │二) 字第四四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