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秘四字第 0930004943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簽奉 核定修正之「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一份,請查照。
說明
本件業務承辦人:陳威志,分機:一八八。
附件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一、本院員工交通補助費之核發,由秘書處主辦,人事處及會計處協辦。二、交通補助費之請領,以本院編制內員工、核准有案之約聘 (僱) 人員(不含臨時僱工) 、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一) 由本院指派公務車輛接送或提供交通工具自行駕駛上、下班者。
(二) 附搭其他機關交通車上、下班者。
(三) 實際居住地點距離辦公處所未逾一、○○○公尺者。
三、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應以實際居住地點距離辦公處所最經濟便宜之交通工具及起訖站核發,並以每日不逾公車四段票價、每月不逾二十三日之總額為限:
(一) 搭乘公共汽車者,以實際段數或金額核發。
(二) 搭乘捷運者,以實際金額 (即以儲值卡票價) 核發。
(三) 搭乘火車者,以通勤電聯車定期票金額核發。
(四) 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比照搭乘公共汽車、捷運或火車之標準核發。
四、本院單位主管或參事如因公務車輛不足或自願改搭其他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得依其實際居住地點至辦公處所路程,按月檢附計程車車資收據或領據併案核發,並以新台幣六、○○○元為限。
五、員工第一次申請交通費時,應填具交通補助費申請表 (如附件) ,並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立具之切結書辦理;居住地點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異動。秘書處對於員工申請補助事項,得會同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隨時查核。
六、交通補助費每月應按實際上班日數核發,員工連續請假在五日以內者(不含例假日) ,交通補助費照發;超過五日者,自第六日起按日扣除。
人事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項應扣除交通補助費人員之請假資料送秘書處彙整核算。
七、員工於到職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交通補助費申請者,其交通補助費之核發溯自到職日起算;逾期提出者,自申請日起發給。
八、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給標準,應在本院各年度預算額度內,隨時通盤檢討調整。
附件
┌──────────────────────────────┐│ 司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申請表 │├──┬──┬───┬───┬──┬──────┬──┬───┤│單位│ │姓 名│ │到職│ 年 月 日│員工│ ││ │ │ │ │日期│ │ │ │├──┼──┼───┼───┼──┼──────┤ │ ││職稱│ │身分證│ │申請│ 年 月 日│代號│ ││ │ │字號 │ │日期│ │ │ │├──┼──┴───┼───┼──┴──────┴──┴───┤│實際│ │證 明│□戶口名簿□戶口謄本□租賃契約 ││居住│ │ │□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地點│ │文 件│□申請人立具之切結書 │├──┼───┬──┼───┼─────┬────┬─────┤│實際│交通工│起站│訖 站│每日來回票│合 計│備 註││居住│具名稱│ │ │價 (車資) │ │ ││地點├───┼──┼───┼─────┼────┼─────┤│距離│公共汽│ │ │ │ │ ││辦公│車 │ │ │ │ │ ││處所├───┼──┼───┼─────┤ │ ││搭乘│捷 運│ │ │ │ │ ││最經│ │ │ │ │ │ ││濟便├───┼──┼───┼─────┤ │ ││宜之│火 車│ │ │ │ │ ││交通│ │ │ │ │ │ ││工具├───┼──┼───┼─────┤ │ ││及起│計程車│ │ │ │ │ ││訖站│ │ │ │ │ │ │├──┼───┴──┴───┴─────┴────┴─────┤│秘書│□本件經查符合院頒「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處簽│ 第 點第 項規定,擬依申請路線每日核給交通補助費││擬意│ 新台幣 元整,嗣後並擬以每月實際上班日數,依同││見 │ 要點第六點規定辦理核發事宜,當否?請 核示 ││ │□其他: │├──┴─────────────────────┬─────┤│秘 書 處 │機關長官或│├─────┬─────┬─────┬──────┤ ││承 辦 人│科 長│副 處 長│處 長│授權代理人│├─────┼─────┼─────┼──────┼─────┤│ │ │ │ │ ││ │ │ │ │ │└─────┴─────┴─────┴──────┴─────┘
附件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二、交通補助費之請領│二、交通補助費之請領│本院各單位進用之││ ,以本院編制內員│ ,以本院編制內員│替代役役男,其住││ 工、核准有案之約│ 工、核准有案之約│宿地點距本院間,││ 聘 (僱) 人員 (不│ 聘 (僱) 人員 (不│均需搭乘大眾交通││ 含臨時僱工) 、替│ 含臨時僱工 )、及│工具,為符實際,││ 代役役男及調院辦│ 調院辦事人員為限│爰有修正本條文需││ 事人員為限。但有│ 。但有下列情形之│要。 ││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一者不得請領: │ ││ 得請領: │ (一) 由本院指派公務│ ││ (一) 由本院指派公務│ 車輛接送或提供│ ││ 車輛接送或提供│ 交通工具自行駕│ ││ 交通工具自行駕│ 駛上、下班者。│ ││ 駛上、下班者。│ (二) 附搭其他機關交│ ││ (二) 附搭其他機關交│ 通車上、下班者│ ││ 通車上、下班者│ 。 │ ││ 。 │ (三) 實際居住地點距│ ││ (三) 實際居住地點距│ 離辦公處所未逾│ ││ 離辦公處所未逾│ 一○○○公尺者│ ││ 一、○○○公尺│ 。 │ ││ 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