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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公參字第 9834 號
要旨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但依該條前段規定觀之,若該二人為配偶時,自不受此限制。
二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六五條第二項等) ,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三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之妻僅發生婚姻關係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但依該條前段規定觀之,若該二人為配偶時,自不受此限制。
二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六五條第二項等) ,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三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之妻僅發生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