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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公參字第 98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但依該條前段規定觀之,若該二人為配偶時,自不受此限制。

二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六五條第二項等) ,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三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之妻僅發生婚姻關係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但依該條前段規定觀之,若該二人為配偶時,自不受此限制。

二 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六五條第二項等) ,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三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之妻僅發生婚姻關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公參字第 98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一人雖不得同時為二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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