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6184 號
要旨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
全文內容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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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