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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監字第 11041 號
要旨
查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其立法意旨,以徒刑執行中既已喪失身體自由,一切公權當然不能行使,若與徒刑執行同時起算,即有失褫奪公權之本旨,據此而論,凡在徒刑執行中者,不論其有否褫奪公權,其不能行使公權,至甚明顯,毋待深究。至於羈押之目的,在便利偵查審判之進行,雖其性質與執行徒刑之情形不同,但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在看守內仍以不設投票所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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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其立法意旨,以徒刑執行中既已喪失身體自由,一切公權當然不能行使,若與徒刑執行同時起算,即有失褫奪公權之本旨,據此而論,凡在徒刑執行中者,不論其有否褫奪公權,其不能行使公權,至甚明顯,毋待深究。至於羈押之目的,在便利偵查審判之進行,雖其性質與執行徒刑之情形不同,但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在看守內仍以不設投票所為宜。